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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期末复习
教育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通过,2006年9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2006年12月29日必威体育精装版修订,
2007年6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公布
依法治教的含义
依法治教就是要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发教育事业。包括管理和发展教育事业必须依靠法律;管理和发展教育事业必须依照法律;依据法律。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核心体现。
依法治教的依据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以教育基本法为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其他相关法律,如《立法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
依法治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教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要求
依法治教是教育发达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一条基本经验
依法治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教育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具有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
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制度与监督制度
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重视德育的原则
继承和吸收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教育法的特征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教育法具有多变性
没有统一的法典
教育法的作用
指引作用:教育法提醒了国家教育发展的目的、政策,指引人们按照国家的目的和要求开展教育活动
评价作用:教育法作为国家的一种普通的强制性教育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教育行为作用,即评价作用
教育作用:教育法律规范的预示功能决定了教育法具有教育作用
保障作用:教育法保证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权利得到实现,教育义务得到履行,从而使教育活动有序、有效地进行
我国教育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方向性原则:也称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的一项根本性法则
平等性原则: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享有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不同或差别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
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过的教育条件、教育待遇方面的平等权利
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
公益性原则:
(1)理解: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
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
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做贡献
(2)表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想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教育法制统一原则——表现:上位法由于下位法;特别法由于普通法;新法由于旧法; 不溯及既往
终身性原则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联系: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有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都具有规范性,并且教育政策对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区别:1、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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