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侵权整理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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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与物权法 物是指除人身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能对立满足人类社会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等。 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有体财产。 结合主义:建筑物添附于土地,构成土地的组成部分,建筑物和承载他的土地是一个不动产,只成立土地的所有权。 分别主义:建筑物与承载它的土地是各自独立的不动产,可以分别成立所有权。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特殊要求: 主要为有体物 必须是特定物 必须是独立物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法律特征: 1、绝对性。又称物权的对世性,其主要表现为物权是以特定人为权利主体和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每一义务主体都有承认和尊重物权的义务。 2、排他性。是指一个物上不能并存两个效力相等、互不相容的物权。换言之,即指不能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同时享有同一项物权,主体在享有某一物权时,他人不得侵犯或妨碍。 物权的效力简答: 物权的效力是指基于物权支配权的性质而由法律赋予的特殊作用力。 1、优先效力 广义说认为,物权的效力实质是物权特性在物权法中的进一步展开,是物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2、物权的追及效力 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到达任何人手中,物权人均有权对其物行使追及的权利,以恢复对物的支配。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论述: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乃是贯穿整个物权法的根本规则。首先,它是立法者创制物权法的指导思想和总要求;其次,它也是物权司法的最高衡量尺度;此外,它还是每个社会成员的活动准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基本含义:当事人非依物权法及其他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创设物权。 包括两方面的要求:①不得创设法律认可之外的新的物权类型。②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其价值在于:①物权为支配权的本质的内在要求。②物权为绝对权的特征的必然要求。③是人们实现正常安全交易的基础。 (二)区分原则(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 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物权行为是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的另一个法律事实。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以设定当事人各自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为其主要内容,而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则以物权的变动为其直接内容。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宣示,从而使物权的变动为他人知晓,并发生一定法律效力的原则。 价值:①体现物权排他的特性。②保护第三人交易的安全。③一定程度上提高交易的效率。 公示方式:①动产以物的交付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②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③但对价值比较大、国家采取登记管理的特殊动产,也例外地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 2、公信原则。是指当物权的变动已履行了相应的公示程序,而他人依据对该物权公示的信赖进行交易时,即使公示的事实存在某种瑕疵或者公示反应的物权状态根本不存在,法律仍认许公示所反映的物权状态,并保护信赖公示而为法律行为之人的合法利益。 公信原则的最大价值乃在于赋予公示以必要的公信力,依法保护信赖公示内容从事交易的主体的合法权益,以此增进交易的安全。 物权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是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公示原则是公信原则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发挥作用的保障。 二、物权的变动 原始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不是依靠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例如先占、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例如买受、接受赠与。 绝对丧失主要是指当发生标的物灭失时,由于物权支配对象的彻底消失,而使物权不可能存在。 相对丧失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得原物权人丧失了某一物权。在相对丧失的情况下,物权并未消灭,而仍然为新的物权人所拥有。 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系指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以独立物权变动意思表示为基础、以公示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行为。 内容:1、区分原则。2、形式主义原则。3、抽象原则。 更正登记是发现登记有错误或遗漏时所作的登记。 异议登记:又称异议抗辩登记,是指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现时登记的权利的异议予以登记。异议登记的主要效力是对抗现时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其法律本质是对现时登记权利人的处分权设置限制,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可按照登记的内容处分不动产物权。 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登记。预告登记的本质是限制现时登记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保障请求权人实现其目的。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现实交付:是指直接占有的转移,即对动产事实上的管领力实实在在地转移给对方。 观念交付:是指没有交付的事实,尽在观念上认为已交付,赋予其与现实交付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以替代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亦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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