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行政管理【参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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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行政规范化管理 动物防疫行政管理 我国行政管理活动范围十分广泛,按其内容可将行政分为:国防行政、外事行政、工商行政、税务行政,动物防疫行政等。 动物防疫行政的概念和特征 动物防疫行政是指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它是我国行政的组成部分。 (二)动物防疫行政的一般特征: 1、统一性:动物疫病的流行并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因此,对动物疫病的防治必须采取一定范围的统一行动。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由农业部组织全国兽医部门共同行动来组织实施。 2、科学性:兽医工作与其他行政工作相比,科学性,专业性更强。动物防疫的决策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科学水平基础上,兽医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胜任本职工作。 3、强制性:与动物疫病有关的行政措施,例如重大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动物疫情的处理等拘役紧急性,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不执行,回造成严重后果,必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4、时效性:兽医工作的很多措施具有时效性的特点。例如,动物疫病的免疫,必须按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动物疫情的处理更是如此,刻不容缓。 我国动物防疫行政管理概述 我国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建设情况 动物防疫行政立法工作,早在建国初期就开始了,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中央及地方相继颁发有关动物防疫行政的规范性文件就有130多个。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是建国以来我过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从此,我国动物防疫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1997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为贯彻《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各省(区、市)人大和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有关法规、规章,我国动物防疫法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动物防疫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我国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行政主体的范围 行政主体的范围一般分为能对外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职能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派出机关、公务员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管理的组织和个人都不是行政主体。 动物防疫行政管理主体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2、适量储备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的物质,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国家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的地区实行封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5、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6、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和区域范围;市(包括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屠宰场(点)。 8、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动物防疫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 规定、公布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名录和动物疫病预防办法。 规定、公布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规定种畜、种禽应当达到的健康合格标准。 规定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的动物防疫条例和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理方式和办法。 制定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等管理规定,以及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动物病料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实验动物的卫生规定。 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行业标准、检疫对象、颁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规程以及检疫管理办法。 规定动物检疫员应当具有的资格条件和资格证书颁发办法。 负责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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