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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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度经济法辅导讲义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考试大纲要求 考试大纲要求学员,掌握外商并购内资企业的法律规定;掌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组织形式、组织 机构、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掌握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和合作条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掌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财务会计管理,熟悉外商投资项目;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期限及企业终止的法律规定。 本章内容的重点与难点 本章的重点: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转让的特别规定;合营各方的出资 方式、出资期限的特别规定;合作企业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特别规定。 本章的难点:外资并购过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外商出资及与之相关的反垄断审查方面的特别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规模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出资认缴制与企业经营管理权取得之间的关系(控股权问题)。三种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期限、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方面的差别。 历年考试题型及分值比例 本章内容考试题型齐全,偏重于客观题,分值在6%--8%左右。 四、重点内容讲解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本节内容着重掌握外资并购的两种方式及反垄断审查的法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优先适用特别法律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无论何种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特征(对比分析)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营企业投资者(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按投资比例确定 (2)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3)合营企业的适用范围:较多应用于投资多、技术性强、合作时间长的项目。 (4)合营企业的合同是投资各方合作的纽带。合同需经中国政府批准后才能生效。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企业:(合作者的权利、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合作企业的合同是合作者的共同基础(中方合作者排除个人投资合作者)。 (2)合作方式较为灵活:可以提供资金,也可以仅提供合作条件,外方可以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并约定合作期满企业全部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3)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有选择性。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具备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为条件,也可以是其他企业责任形式。 3、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是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投资主体、资本均为外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属于外资企业,更不是中国企业。 (2)举办外资企业,主要目的是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扩大就业,增加税收。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是其他责任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略)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划分为四种类型。(**属于应当熟悉的内容) 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参见教材P142;注意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 三、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定 (属于重点关注的内容) 外资并购是指外商通过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从程序上可分为两大类型:先设立再并购;先并购再设立。) (一) 并购要求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当报商务部审批。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规避(不允许假借外商投资的名义规避政策法律的规定)。 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导致拥有弛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申报。违反规定,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纠正,消除影响。 外商采取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属于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外商采取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属于权利转让) 并购双方及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应当报送审批机关。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外商)报送审批文件前15日通知债权人,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进行公告。 提示: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应当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典型例题分析: 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方式与境内企业合作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原中国境内企业的债务应当由新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继。( 错 )注:没有区分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 (二)并购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并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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