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风险防控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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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风险防控论文 【摘要要】近年来,各地审计机关围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挥审计监督职能,不断加强对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力度,审计成效显著,尤其是是通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工程结算造价的审计,审减虚虚高的工程价款金额巨大,为为政府节省了大量的投资支出出,但在具体的工程款结算实实务中,由于对审计监督权存存在不同认识、混淆不同性质质法律关系以及工程价款结算算技术复杂,不少施工单位经经常会对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论提出异议,从而导致冲突与与纠纷。这方面的存在的审计计风险很大,防控显得尤为重重要。本文从我国工程结算审审计的立法现状,审计结论存存在的风险因素,如何防控等等方面进行分析探索。 【关关键词】工程结算审计 审计计结论 ?风险因素 ?风险险防控 根据《审计法》第二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审计署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目审计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审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其中包包含工程造价情况,并且在第第八条中规定,对政府投入大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关应当先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明确规定:“对政府投资和以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这表明审计机关对政府投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是是法定的职责,为工程竣工结结算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此各地也纷纷出台条例,,就建设项目审计结算进行立立法,据统计,在地方审计条条例中明确规定以审计结论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并要要求其写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的,海南、北京等四地做了此此类规定;没有规定合同中要要明确这一条款,也没有规定定要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据,但都规定审计结论出台前前,项目不可交付使用且不能能进行竣工结算,实际也是以以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据的意思,河北、重庆、浙江江等七省市做出了相应规定。。综合目前审计条例的立法情情况,具有“将审计结论作为为竣工结算依据”这一立法倾倾向的占绝大多数,并且有蔓蔓延扩大的趋势。 正因为国国家审计活动对于建设单位严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确实具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审计机关关侧重强调审计结论的监督效效力,但在实践中,太强调审审计结论的效力,并将审计结结论作为工程竣工结算重要依依据存在着不少风险。 法律律层面的风险因素 笔者经过过查阅相关法院判决案例分析析,一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论在建设工程结算价款的纠纷纷案中不被法院所采纳的主要要原因是,在这些案例中,并并不是审计结论不符合客观事事实,而是法院只认定合同原原来的约定。因为审计机关在在审计过程中,与建设单位是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而被审审计单位与施工单位是一种民民事法律关系,审计是国家对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包合同案件一般以当事人的约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所所以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那那么法院一般是不会采纳的,,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论作为判决的依据。20011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意见》为这个结论提供了重要要的理论支撑。可见,审计结结论只能作为判决或者裁决工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证据之一一,在效力上并不高于当事人人之间明确约定的价款事项的的效力。的确,从法理上来讲讲,行政法律关系由公法调整整,民事法律关系由私法调整整,作为公法,管理者和被管管理者之间具有不平等性;作作为私法,强调民事主体之间间的自由意志,将当事人根据据意思自治、平等协商形成的的共同意志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律关系发生的重要依据。政府府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缔缔结施工合同,本质上是民事事行为,缔约双方就应遵守民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意思自自治”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心就是合同及其对价应当建立立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基础上,如果只以审计结果为为准,强制要求审计结果运用用于民事合同的价款结算,片片面强调审计结论所具有的行行政效力,并以其行政效力来来对抗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势势必会抹杀建设工程合同所体体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平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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