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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节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系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消处分;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消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者,给予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籍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四)享受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按奖学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经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在学院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两种(次)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次));曾因违纪行为受过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五)伙同校外人员作案者;
(六)涉外活动违纪者;
(七)多人违纪的组织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节 处分管理权限、程序及申诉与复查
第九条 处分决定和处分材料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一)学生的违纪违规处分,由学院学生处主管。
(二)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由所在系负责查证;若违纪行为属于院保卫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院保卫处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在调查清楚后,及时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件及相关证据送交违纪学生所在系处理。
(三)在查证学生违纪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查清事实后,经所在系研究,提出处分意见并告知学生,违纪学生按照要求填写违纪处分登记表,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处分意见并盖系公章后报学生处审定。对考试作弊及旷课的违纪行为,需经教务处认定后,报学生处审定。
(四)所在系必须提供处理学生的证据证明(盖单位章有效)。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必须提供);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证人签名的证言证词;学生所在系及有关部门的综合材料;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五)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讨论决定,报学生处审查备案;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六)违纪学生所在系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及证据证明等材料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对符合处分管理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处分管理规定的材料予以退回,要求按照上述程序重新上报。
(七)跨系的学生违纪违规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处理;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八)学生受处分后各系应及时通知家长,以便配合教育,学生的处分决定放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根据学生违纪性质,在下列情况下,学生处与相应部门联合审核。
(一)学生违纪并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学院保卫处会同学生处联合调查,查证属实的,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考场规则等的,由教务处认定后,按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将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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