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docVIP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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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英文标题」Ponderation over“Looking on Unconcerned to Others‘Danger”at the Jurisprudence Angle 「作者简介」西南师范大学 经济政法学院,重庆市 400715/School of Economics,Political Science an d Law,Southwe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汪力(1958-),男,重庆市人,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 究/邹兵(198 0-),男,四川大邑人,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内容提要」“见危不救”应否定为犯罪,必须在对“见危不救”准确界定和分类的前提下,通过对法 理学中法律的道德基础、人性基础、价值基础、法律的创制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等内容的 分析比较,通过对刑法学中立法意义上的犯罪本质之规定性、刑法因果关系、刑罚目的和价 值的剖析,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态度。任何不加分析地一味主张“应该”或“不应 该”都是不可取的。 「英文摘要」Whether“looking on unconcerned to others‘danger”should be defined as crime is a d isputed question.On the premise of giving accuate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 ation to it,the autho r analyses the question deeply at the jurisprudence and cri minal jurisprudence angle and at las t draws the conclusion that whether“looking on unconcerned to others’danger”should be define d as crime is decided by the concrete conditions.「关 键 词」见危不救/法理学/刑法学/思考/looking on unconcerned to others‘danger/jurisprud e nce /criminal jurisprudence/ponderation 「正 文」 一、概念的辨析和讨论范围的确定 见危不救,泛指在他人危难之时,默然处之,不予救助的态度和行为。在国外的确有不少 国家在其刑法典中规定了“见危不救罪”,俄罗斯、美国、德国、西班牙、巴西、罗马尼亚 、波兰等都在此列。除此之外,在我国历史上的刑法中也一度出现过同样的罪名。名称虽然 相同,但两者的内涵却不完全一致。国外刑法中的见危不救罪所指的是“不负特定职责或义 务的主体,对处于有生命安全危险状态中而急需给予救助的人,自己能够救助而且明知给予 救助对自己或对他人无危险,而竟不予救助的行为”[1].这里的“见危不救”有几大特征 :客体是他人生命安全;客观上,救助是急需的,主体有能力救助,救助对本人及第三人均 无危险;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可见,外国立法中对刑法调整范围内的“见危不救”作了严格 的限制。与此相反,在我国历代的刑事立法中都将“见危不救”界定为它的“泛指”意思, 不管行为人有无特定职责或义务,也不管可期待的救助行为对本人或第三人有无危险,只要 见危不救,就构成犯罪,就要接受刑事处罚。 无论国外的还是国内的,无论是业已存在的还是积极主张的,“见危不救罪”的设立很大 程度上就是运用刑事法的反面激发功能来“强化道德,弘扬道德”[2],用范忠信先生的话 说就是要“逼”人们见义勇为,客观地讲,这样的出发点本也无可厚非,但是目的最终能否 实现,还要看法律本身的科学程度。这种科学程度又直接取决于对见危不救的准确而深入的 理解。绝不能一味笼统地主张“见危不救应该定罪”或“见危不救不应该定罪”,绝不能无 视国外现有的和国内历史上两种见危不救的差别,更不能忽略见危不救与见义勇为之间的内 在关系。 有的学者之所以主张将见危不救规定为犯罪并认为以此来推动见义勇为是完全可行的,其 主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见危不救和见义勇为是截然对立的两个概念,非此即彼。既然见危不 救被规定为犯罪,那么就必然会促使人们见义勇为。但是我们认为,这样的逻辑是站不住脚 的。因为见危不救的对立面不完全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职责或义务的公 民,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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