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问题:来自博士论文分析报告.docVIP

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问题:来自博士论文分析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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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博士论文:公共品供给和农地制度的选择 5.2.2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问题 然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探讨的地方,其不足之处影响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正是因为该制度存在的缺陷,才引起了学界对它的诸多争论具体而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即农地所有权是农民集体所有权。按文义解释,农地所有权行使是由全体集体成员共同行使。如果由全体集体成员共同行使土地所有权,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作为行使农地所有权的民事主体就应该是全体集体成员但现行法律并没有将全体集体成员作为民事主体进行界定我国5民法通则6规定的民事主体只有两类:自然人和法人全体集体成员不可能是单个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那他们是否是法人呢? 从上文可知,无论是开禁抵押的制度障碍因素抑或是农地确权的实际操作层面问题,都涉及到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若现有的农地问题解决还仅停留在农地“使用权”等外围层面上的修修补补,而不从农地所有权、集体成员权等核心要素上找原因、想对策,农地产权改革只能是“扬汤止沸“队为基础,三级所有”也仅明确了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本集体成员所有,至于成员集体所有是何种性质的所有并无规定。对此学界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主张:一是共有说,即农地所有应为集体成员共有;二是合作社说,即农地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合作社所有权;三是法人所有权说,即农地所有权在性质上是一种法人所有权;四是股权说或社员权说,即农地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土地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而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享有股权或社员权;四是新型总有说,即一定的农民集体范围的全体成员,依法按照平等民主,多数决议的原则,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归属全体集体成员的财产的权利。成员个人对集体财产有收益权,但对集体财产无现实的应有份,永远不得请求分割、继承或转让,于其死亡或者脱退集体时,其权利即告丧失。一至四学说是从权利主体构成的形态的角度去诠释农地所有权的性质,这对明确农地所有权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非常有意义,但是笔者不赞成一至三学说:共有说的制度基础是私有制,共有人(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可在一定条件下请求分割农地所有权,这与我国农地公有制以及农地所有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分割的规定相冲突;农地所有权也不能理解为“合作社所有权”或“法人所有权”,因为合作社、法人可能是集体经济组织实现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但还具有其他形式,同时,无论是在合作社中、还是在法人中,集体经济组织不可能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资,无论集体组织采取何种土地出资方式,都不能改变或剥夺集体经济组织对该幅土地的所有权,一旦加诸其上的负担消失,所有权又能恢复到原集体经济组织手中。 首先,农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模糊。关于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丁关良,2007)农地集体所有权是法人单独所有权,还是集体农民享有的共有权,或者是一种总有关系,争论非常激烈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确定是理解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关键所在在现行法律的范畴之类,集体土地所有权到底如何定性?现有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5宪法6(2004年修订)!5民法通则6(1987年生效)!5土地管理法6(1998年生效)!5农村土地承包法6(2003年生效)!5物权法6(2007年生效)5宪法6第十条!5民法通则6第74条!5土地管理法6第8条!5土地承包法6第2条和第12条!5物权法6第59条和第60条都明确规定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也就是说,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农民集体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到底由谁来行使所有权呢?按照字面意思,农民集体所有,应该是指由全体集体成员共同行使所有权如果由全体集体成员共同行使土地所有权,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作为行使农地所有权的民事主体就应该是全体集体成员但现行法律并没有将全体集体成员作为民事主体进行界定我国5民法通则6规定的民事主体只有两类:自然人和法人全体集体成员不可能是单个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那他们是否是法人呢? 法人是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单地说,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5物权法6第60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0(上述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应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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