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法律规范逻辑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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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规范命题推理 即以法律规范命题为前提,并根据法律规范命题的逻辑特征进行的推理。 法律规范命题的概念 法律规范命题是陈述国家法律的命题。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律规范命题的逻辑结构 规范词:常包括“ 必须”、“禁止”、“允许”等。 子命题:陈述行为主体是否实施某行为的命题 4、等值式归纳 禁止p 必须非p 禁止非p 必须p 必须p 不允许非p 允许非p 不必须p 允许p 不必须非p 允许非p 不必须p 第二节 法律规范适用推理 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法律事实)导出具体的判决或裁定的推理。 裁决三段论 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陈述案情的命题为小前提,并依据二者关系导出具体裁定结论的推理。 直言裁决三段论:MAP﹢SAM → SAP 假言裁决三段论:必要条件、充分条件居多 规范裁决三段论: 2、允许规范三段论 所有的M允许是(或非)P M P p( ┐p) 所有的S是M SAM 所以, 所有的S允许(非)P S P p( ┐p) 例如:凡符合条件并得到批准的公民都可以出国旅游, 张某符合条件并得到了批准, 所以,允许张某出国旅游。 4、纯规范三段论 指前提和结论均是法律规范命题的三段论。 例如:任何公民都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应当掌握法律的规定,所以,任何公民都应当掌握法律的规定。 思考:与前面三者的不同? 第三节 法律规范选择推理 即司法过程中缺乏明确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得不从法律规范中或在创建新规范中作出选择,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种推理。 适用的情形—— 1.立法空白:法律规范对有关问题未作明文规定; 2.立法冲突:法律中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供选择的条款,这些选项之间相互矛盾; 3.立法模糊:法律规定本身存在实质内容上的不确定、不具体,需要对有关法律规范进行法的目的或价值观的选择性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五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可以理解为是对有关法律概念所作的文****释,引文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因玩弄风枪过失致人重伤(眼睛),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重伤”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十五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涉及民事赔偿问题,按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例如,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其他方法”指什么?具体包括哪些形式?该条款未明确说明。由此在司法界曾发生过用醉酒夺取他人钱财是否属“抢劫”的讨论。 具体类型—— 1.法律解释选择推理 法律体系解释:考察其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 法律目的性解释:考察立法者目的和法律适用目的; 法律价值解释:考察社会利益需求或价值取向。 2006年7月至2007年1月期间,被告人付婧婧与王志坚(在逃)预谋后,虚构自己是西南政法大学某副院长夫人的“侄女”。是该校的“招生代表”,宣称只要花钱就能帮助未达高考分数线落榜的高中毕业生及社会青年以统招身份就读西南政法大学,并于毕业时发给国家正式统招生文凭。为此,被告人付婧婧伪造了李玉的身份证和私刻了西南政法大学的印章,伙同王志坚,通过中间人周广生、李雷等人介绍,先后骗取了被害人李康康、郝莹、段强、吕品等人及其家长的信任,并以西南政法大学李玉的名义与上述四人签定了虚假的“招生协议”,从而收取上述四名被害人及其家长支付的现金合计31700元,由被告人付婧婧、王志坚二人瓜分。被告人付婧婧将所分得款项的绝大部用于挥霍。述四名受害人到校后才发觉是读的任何人都可以上的自考,而不是统招。为此,被告人付婧婧还编造学校查得紧,以后再慢慢转统招等理由继续欺骗受害人。直至2007年3月23日,被害人李康康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于3月24日将被告人付婧婧抓获。 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赞成该定性的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付婧婧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应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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