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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及 “营改增”相关政策简介 三水区国家税务局 二零一三年四月 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农业类优惠 (一)自产农产品 1.优惠内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7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农业类优惠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1.优惠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和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农业类优惠 (三)蔬菜 1.优惠内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四)鲜活肉蛋产品 1.优惠内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农业类优惠 (五)公司+农户 在上述经营模式(“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农业类优惠 (六)粮油企业 1.优惠内容:粮油企业免征增值税。 (1)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2)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农业类优惠 1.优惠内容: (1)生产销售农膜、氮肥、磷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2)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生产销售氨化硝酸钙、尿素、磷酸二铵免征增值税; (4)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5)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农业类优惠 1.优惠内容:生产和批发、零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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