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案例】2010年10月14日,安静的校园里突然传来一声惊叫。原来,三年级学生小戴在上体育课时,没有按照老师安排好的运动项目去活动,而是独自跑开去跳鞍马,结果不慎从鞍马上摔落,右肱骨髁上骨折。小戴家人将学校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照管义务,导致孩子骨折。校方辩称,已经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小戴受伤是因为他自己没有遵守教学秩序。 学校和老师是否应承担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案例分析] (1)学校在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①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此类)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遇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方能免责。 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3)小戴在意外发生时未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该侵权案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学校若想免责,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是,案件中学校提供的基础教案和活动计划材料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做到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校方在安排体育活动时,除了保护外,还应该合理预见、尽到预防危险的注意义务。因此小戴受伤的结果与校方未尽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鉴于小戴受伤是在其不听从老师安排,脱离群体独自活动,而老师在照管着众多学生的情况下,对突发状况难免有所疏忽。换言之,不能苛求让学校承担过高的管理职责。据此,法院酌情减轻被告的法律责任,判决学校和小戴各担责80%、20%。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 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②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组织的依法成立,终于被解散或撤销。内容和范围由其成立宗旨和义务范围决定的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三种: 物质财富。 精神财富。 教育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学校中的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教育法律责任的涵义 2.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因违反行政法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是行政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的形式: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通常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做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案例】学校集体劳动谁之过? [案例分析] 1.什么是职务行为? 教师的职务行为就是教育教学活动,以及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合理关联的活动。 判断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时间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上班时间; ◎岗位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自己的岗位上; ◎职责因素,看教职工发生在非上班时间和岗位上的行为是否与自己的岗位职责有关; ◎命令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是执行学校命令的行为。 2.教师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教师职务侵权行为是指教师在履行教师职责、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因过错而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即规定,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教师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新课标)人教版小学劳动教育五年级上册第一章劳动项目2《煮面条》教学设计.doc
- 副县长在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上的发言(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doc VIP
- 注射水纯水纯蒸汽施工方案.pdf VIP
- 2025年全国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网络培训示范班在线考试题库及答案.docx VIP
- 电力新能源知识培训课件.pptx VIP
- 电气运行、检修、事故处理、安全操作规程(电气五大规程).docx
-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大纲》.doc VIP
- 新概念英语第一册 Lesson 21-22课件.ppt VIP
- 2025贵州遵义南国大数据有限公司招聘100人笔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docx VIP
- 网信体系下 网络舆情应对流程指南.docx VIP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