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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航空运输合同 第一节 航空运输合同概述 第一节 航空运输合同概述 民用航空运输是在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一种服务交换活动。服务交换是这种运输的经济内容,而航空运输合同则是这类服务交换所必须采取的法律形式。 第一节 航空运输合同概述 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流转形式,民用航空运输有偿服务是民事流转中的基本领域之一。航空运输合同当然是是民事合同。 第一节 航空运输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形式和种类 四、航空运输合同的构成要素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运输合同的概念 2、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3、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 运输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航空运输合同就是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 (1)航空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 (2)航空运输合同为有偿合同。 (3)航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4)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 (5)航空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为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彼此间向对方作出给付并互有对价的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不需要具备其他形式和手续,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一诺即成) 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只有对合同表示接受或不予接受的权利,却没有对合同条件讨价还价的自由,即不论对于合同内容知与不知,多知或少知,消费者均要受其约束。 在这样的合同中,拟定并印刷合同的当事人,一般都是为公众服务、面向社会大众的企业,如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 航空运输的运价和运输条件是由承运人按照一定程序事先制订好的,运输使用人一般只能按规定乘坐飞机或托运货物,因而航空运输合同具有“加入”的性质。 航空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承揽合同,一般各国在航空法或合同法中于航空运输合同或运送合同名下对它的基本要素作出了特殊规定,如合同的基本内容与形式、赔偿责任等,这些法律规定直接调整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航空运输合同应属有名合同。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形式和种类 《合同法》第10条:合同形式自由 《民航法》对客票、行李票和航空货运单的内容做了专门规定,航空运输合同绝大多数是法定书面形式合同,但是某些特殊类别的航空运输合同是约定书面形式合同,比如包机(舱)运输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的种类 航空运输合同的种类 航空运输合同的种类 航空运输合同的种类 四、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 客体:人身、货物 内容:权利和义务第二节 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与履行第四节 责任制度 《华沙公约》第17、18、19条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三种责任形态:(1)旅客人身伤亡;(2)行李、货物灭失、损坏;(3)延误。 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无过失责任:只要损害事实确凿,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 旅客人身伤亡: 旅客“上民用航空器的过程”是承运人责任期间的一个组成部分,“上”指旅客办理登机手续后进入民用航空器前,因登机活动而处于承运人照管之下的期间。其应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A. 从时间上看,是旅客已办理登机手续,但未进入航空器的这段时间;B. 从活动看,旅客正在进行登机活动;C. 从旅客与承运人的关系看,旅客处于承运人的照管之下;D. 从地点上看,旅客处于登机区域,即从登机点到民用航空器的地段,包括运输区域(飞机运行区)、停机坪、飞机的停放地点。 “下民用航空器的过程”是指旅客走出民用航空器后到达民用机场建筑的安全地带前因下机活动而处于承运人照管之下的期间,也是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组成部分。 一般来讲,下列期间不属于“下民用航空器的过程”的阶段:A. 旅客结束下机后发现将手提行李遗忘在民用航空器上而返回民用航空器上寻取行李的过程;B. 旅客自候机楼走廊走向中转手续办理点的途中;C. 旅客办理海关、边防手续后等候提取行李的过程中;D. 旅客到达机场建筑某一安全地带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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