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知法守法,从我做起之一婚姻家庭法律规范_幻灯.pptVIP

第五讲 知法守法,从我做起之一婚姻家庭法律规范_幻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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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甲女与乙男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随母甲女生活,由乙男每月提供抚养费80元。后乙为出国而辞去工作并以无经济来源为由,停付抚养费。乙出国前为了感谢丙为其签证出了力,就将其在国内的所有财产(摩托车一辆,国库券、债券数千元)赠与丙。 1. 乙辞去工作,以无经济来为由是否可以不执行原离婚协议的义务? 2. 乙向丙的赠与是否有效? 3. 此案如何处理。 问: 解析: 1. 乙仍要执行原离婚协议的义务。 《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乙出国而辞去工作并以无经济来源为由,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是不允许的,因为乙在履行义务与出国之间完全可寻求一个妥善的办法。 2. 乙向丙的赠与是无效的。 3. 甲可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乙的赠与行为,将此财产作为乙抚养女儿的费用。 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乙处分财产影响了他履行法定抚养女儿的义务,损害了其女儿的合法利益,因此是无效的。 甲乙离婚时,下列债务为共同债务的有___。 A. 为乙看病所借2000元; B. 借款3000元,由甲携款去购电视机,路上被小偷盗去; C. 甲为资助26岁的弟弟出国所借3000元; D. 为修房子所借1000元; E. 为甲父办丧事所借1000元; F. 为岳父母修房子所借1000元; G. 为资助甲与前妻所生女儿上大学所借1000元。 ABDEFG 解析:判断是不是共同债务,要看其债务是否为了共同生活或一方或双方应负的义务,如果是肯定的回答,就是共同债务,如果是否定的回答,就不是共同债务,而是个人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先用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此题应选A、B、D、E、F、G A. 为乙看病所借2000 元; B. 借款3000 元,由甲携款去购电视机,路上被小偷盗去; D. 为修房子所借1000元, 是为了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E. 甲为父办丧事所借1000 元; F. 为岳父母修房子所借1000 元; G. 为支助甲与前妻所生女儿上大学所借1000 元, 是双方或一方应负的义务,同样为共同债务。 C. 甲为资助26 岁的弟弟出国所借3000元, 应为甲的个人债务, 因为甲没有资助其成年弟弟出国的义务。 甲男与乙女为夫妻,因夫妻发生矛盾,甲男离家出走两年多未与其妻乙女联系。乙女虽多方寻找均无音信。当甲两年多之后回家时,发现乙女已与他人结婚。甲男质问乙女为何重婚?乙女说法院已判决与你离婚,当然可以再婚。甲男以乙女重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 当甲男两年多音信全无的情况下,乙女能否解除与甲男的婚姻关系?2. 乙女再婚是否构成重婚? 解析:1. 解除婚姻关系有二条途径: (1)行政途径,又称协议离婚。双方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商一致,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离婚的实体要件、程序要件和形式要件,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宣告夫妻关系解除。 (2) 第二条途径是诉讼途径。当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坚持离婚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但当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是否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意见》的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据此,当甲男下落不明满二年后,乙女是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经半年公告查找甲确无下落或甲在公告期满未出现的,将依法判决甲男与乙女解除婚姻关系。 由此可见,当甲男下落不明满两年后,乙女与其解除婚姻关系是有法律依据的。 2. 既然乙女通过诉讼途径解除了与甲男的婚姻关系,那么她的再婚就是合法的。因此,当甲男以乙女重婚为由,提起诉讼,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故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判决是正确的。 当法院判决之后,记者曾问甲男,对此案的判决有什么感触?甲男说:“看来以后离开家之后,要常与家里保持联系,否则,赔了夫人,自己还败诉。” 涉外和涉及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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