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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报批审核的项目
需要报批审核的项目: 一、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坏账)所得税税前扣除需提供资料:(次年3月底前报批)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确认审批表》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流动)资产报损明细表》、《外商投资企业坏帐损失明细表》 《外商投资企业坏账损失分项明细表》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和确认证明 相关核算凭证复印件及其他资料。 二、企业实际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时应报送如下资料进行审批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一式三份 审批机构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 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一份 外商贸部门确认的先进技术产品出口企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一份 近年发生变动的政策: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各级国税机关工作效能,促进“依法治税、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的形成,决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涉税审批项目。 1、外商投资企业列支福利费的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取消审核后,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报送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审批;(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照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取消上述审批后,上述行业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坏账准备。各地税务机关要对上述行业的企业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会计报表中的“放款余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科目,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坏账准备。对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对那些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仍按《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3、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的核准;(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的审批后,对一些能够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固定资产,可不留残值,但企业应就上述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以及不留或少留残值的原因等做出说明,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外商投资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 5、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核准; 6、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 7、取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主要是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不采用直线法计算的仍需审核) 二、关于预提费用和应付帐款的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关于合营企业预提费用或准备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如何列支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10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1号)、《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企业通过“预提费用”或“应付款”类等科目核算的各类准备金、基金和未来费用等,凡不属于规定可以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基金的,均不得直接列为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已列支成本费用的,均应作纳税调整。为其雇员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前列支。除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规定,企业的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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