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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关于修订并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专业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暂行)》作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自2010年5月实施以来,对各监督机构明确监督职责、转变监督工作思路、规范监督检查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使该《规定》进一步适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实际需要,保证监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结合贯彻落实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我们从各方提供的《规定》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广泛征求各监督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暂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中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制定本省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对全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中有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及有关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检查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对特殊结构、重点工程进行调研性监督。 设区市的市、区两级监督机构的监管范围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并报省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和省总站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监督机构按划分范围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措施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执行。 各专业监督机构按照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专业建设工程范围的划分应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各监督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简化监管程序,不得降低或提高标准。 第五条 各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应当文明监管,争创文明监督机构。省总站定期开展对各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评比。 第六条 各监督机构应按照省总站的统一组织,积极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省总站适时公布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目录。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人员有权对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八条 省总站对在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督机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或批评、处理。 第九条 省总站按省厅的安排组织省级工程质量创优和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各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检查活动中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做好工程质量创优和文明工地创建工作。 第十条 各监督机构应每半年将其监督工程的有关报表通过网络等形式报省总站。(报表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在省厅的统一管理下,省总站负责组织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 考核工作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章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监督机构应当设专人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内容见附件2)。对监督申报资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申报资料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善;监督申报资料符合规定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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