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docVIP

长江师范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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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

长江师范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在师生之间建立起明确的、相对固定的、连续的和谐关系,构建起以学生为本,教师教书育人的新平台,加强学生的思想引导、行为训导、学业辅导、生活指导、心理疏导 第十九条 生师比偏高的院系可以聘请公共教学部、研究所的教师担任导师。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为每名学生配备导师,指导周期4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配备数量由学院根据各自的师资情况确定,为保证指导质量及效果,原则上一个导师一个年级指导学生不得超过15人。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本科生导师的选配、协调和实施工作,本科生导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工作细则由学院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和本学院的特点自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导师的配备,学院可采取教师自荐、教研室推荐、学院指定等方式拟定导师名册,并负责在新生报到时公布。导师名册应包括姓名、性别、毕业院校、专业、学历、职称、高校工作年限、实务经历、评价等基本信息。学院在正式聘任后将导师名单分别报送教务处备案。  受聘导师不得随意更换指导的学生,学生也不得随意更换导师。确因特殊情况须更换的,须经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后更换。对于不负责任和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导师,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应及时撤换。 第六章 学生职责 第二十四条 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初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学期的学习计划。 第二十六条 认真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完成导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七条 如实填写指导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客观、公正评议导师的指导情况。 第七章 工作量认定 第二十九条 导师的报酬按照一个学生一个学期两个课时的标准核算,如导师工作考核不合格或学生有学业违纪方面的情况,本科生导师不能获得指导该学生的课时补助。 第八章 工作考核 第三十条 导师工作考核每年9—10月份进行。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学生处、制定,由学院组织实施。由本科生导师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档案由各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小组建立。 第三十一条 导师工作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导师为人师表的表率作用以及人格品行等;能:主要考核导师指导学生的能力和水平;勤:主要考核导师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绩:主要考核导师的工作效果。 第三十二条 导师工作考核分数由学院测评分、学生测评分、工作次数考核分组成,其中学院测评 20分,由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小组根据平时掌握情况进行打分;学生测评 50分,学生从导师的职业道德、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奉献精神、指导效果、指导能力等方面进行测评,测评成绩为各个学生测评分数的平均分值;工作次数考核 30分,学院根据导师记载的学生指导记录,对导师记录的指导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进行审核,对于一学年少于5次指导记录或弄虚作假者,此项以零分记载。 第三十三条 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总成绩在80~70,为合格;考核总成绩<70,为不合格;学校每个学年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评选优秀本科生导师,授予“长江师范学院优秀本科生导师”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教学年度考核、年度优秀教学奖评选、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参考依据;考核结果为的,不得参加校级(含)以上荣誉称号和奖励的评选;不得参加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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