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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讲义
《行政强制法》简介
学习的重点:做好行政强制法与质监执法的衔接工作。
《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制建设三部曲。(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质监部门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学习《行政强制法》,应对比新旧规定、参照有关教材进行学习,改变旧想法,树立新概念,适用新法条,使用新文书。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质监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法出多门,行政强制措施滥设
设立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第77条、《产品质量法》第18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2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7条;《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0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7、48、50条;《湖北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这是将来质监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注意: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者修改要及时掌握并予以适用。
此外,还有大量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法》相冲突。如: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38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1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99条,《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关于查封、扣押、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不能再做为质监部门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
二、证明标准要求低,缺乏程序约束,行政强制措施滥用。
《产品质量法》等规定查封和扣押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取得违法涉嫌证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行政违法行为 包括举报),且没有规定详细的程序,执法人员适用行政强制措施随意性很大。
三、一些执法人员背离立法目的,滥用行政强制措施。
滥用的表现:1、超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变相处罚;2、不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扣代查,把行政强制措施当做行政处罚讨价还价的筹码;3、把行政强制措施作为牟利手段;4、不妥善保管、不依法处置行政强制标的,等等(举3例 尤其是食品类执法)5、行政处罚案卷中常常只有登记保存、封存、扣押文书,行政强制措施的证据很不完善,证据链不完善(解释)
质监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的共性问题
质监部门行政强制权太软
一、行政强制权有限且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成本太高,一些质监部门宁愿选择协商执法。
三、法院对质监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的形式审查常常把关不严。因执行引发的行政争议很多,行政风险很高。
四、质监部门执法取证难导致个别钓鱼式执法案例的出现。
《行政强制法》对质监部门的具体影响和要求
一、质监部门应梳理行政强制依据,不能再依据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强制。下表为市局法规科根据市法制办的要求对质监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清理后的登记表。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强制措施清理登记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时间:2011年 10月
实施机关 法律依据 强制措施种类 备注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查封、扣押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查封、扣押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查封、扣押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查封、扣押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查封、扣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封存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查封、扣押 特别注意: 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128号公告),对本省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出修改。其中,涉及质监部门的《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被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封存有关计量器具和登记保存”修改为“先行登记保存”。
二、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封存的有关计量器具和登记保存的其他物品”修改为“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
三、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封存计量器具”。
四、将第三十条中的“逾期不改的,停止使用、封存计量器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质监部门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更加细化,更为严格。分为10个步骤,要事先审批并制作现场笔录。(归纳后)
1、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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