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100學年度國民小學美術類藝術才能班新生暨插班生聯合鑑定簡章.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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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100學年度國民小學美術類藝術才能班新生暨插班生聯合鑑定簡章

屏東縣105學年度國民中學美術才能班新生暨插班生聯合甄別簡章 壹、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二、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鑑定基準。 三、屏東縣政府105年3月14日屏府教特字第10508365200號函。 貳、目的 一、早期發掘具有藝術才能之學生,施以計畫、系統性教育,充分發揮其潛能,以培植多元之藝術專業人才。 二、增進具有藝術才能之學生對藝術認知、展演、創作及鑑賞之能力,以涵養學生美感情操,發展其健全人格。 叁、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教育處 二、協辦單位:屏東縣立大同高級中學(國中部)、屏東縣立公正國民中學、屏東縣立新園國民中學、屏東縣立光春國民中學、屏東縣立恆春國民中學 肆、報名資格 一、新生:國小應屆畢業學生(不受學區限制,男女兼收)。 二、插班生:國中七年級學生(不受學區限制,男女兼收)。 三、報名藝術才能甄別之學生,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跨縣市重複報名,如經查獲,取消其甄別資格。 伍、報名方式 一、簡章索取: (一)日期:自105年3月21日(星期一)至105年4月15日(星期五)止,上班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00。 (二)索取地點如下: 學校 地點一 地點二 各校網站下載 大同高中(國中部) 六藝*** .tw/ 公正國中 教務處 *** .tw/ 新園國中 教務處 警衛室 1/bin/home.phtml 光春國中 警衛室 教務處 .tw/ 恆春國中 輔導室 *** .tw/ 備註:請以A4大小紙張下載。 二、報名日期:自105年4月13日(星期三)至105年4月15日(星期五)止,每日上午 8:30-11:30、下午1:30-4:00。 三、報名地點:採分校報名方式,請至欲報考學校報名。 學校 地址 地點 電話 大同高中 (國中部) 屏東市和平路429號 六藝 公正國中 屏東市公興路11號 教務處 08-7522097 轉12或22 新園國中 屏東縣新園鄉仙吉村(路)111號 教務處 08-8681020 轉12 光春國中 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290號 教務處 08-7887038 轉12或22 恆春國中 屏東縣恆春鎮文化路79號 輔導室 08-8892039 轉15 四、報名手續: (一)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概不受理)。 (二)填繳報名表(2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一張貼於報名表,另一張報名時貼於甄別證),報名表需由家長簽名或蓋章。 (三)繳交證件:戶口名簿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乙份,觀察推薦及特質檢核表乙份(需由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填寫)。 (四)繳交限時掛號回郵信封1個(請貼足32元郵票,寄甄別成績通知單用)。 (五)繳交報名費新臺幣1500元整(持低收入戶證明、學生或父母一方持身心障礙手冊者免收報名費)。 (六)領取甄別證。 陸、甄別錄取名額: 學校 正取 備取 插班生 大同高中(國中部) 30名 10名 八年級正取1名、備取1名 公正國中 30名 0名 無 新園國中 30名 5名 八年級正取10名、備取0名 光春國中 30名 0名 八年級正取2名、備取0名 恆春國中 30名 4名 無 備註:1.考生成績未達「屏東縣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小組」訂定之最低錄取標準者,得不足額錄取。 2.通過甄別且實際報到學生人數未達12人,不予成班。 3.依分數高低擇優錄取,錄取名單以榜單公告為準。 柒、甄別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105年4月30日(星期六),詳如甄別證。 二、地點:詳見各校公告。 三、請依甄別證所載時間應試,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災:颱風、地震等得予公告停止,再另行通知,擇期舉行。 捌、甄別方式 一、管道一:書面審查方式 (一)學生檢附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美術比賽,獲得前三等獎項之資料,向欲報考之學校報名(僅採認個人賽成績)。 (二)由受理報名學校初審,初審通過後轉送「屏東縣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小組」進行複審。 (三)複審後,符合審查資格者,逕送「屏東縣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小組」進行綜合研判;不符合審查資格者,由報考學校將報名資料自動轉為【管道二】測驗方式。 二、管道二:測驗方式 (一)報名後,由受理報名學校初審,初審通過後,參加術科測驗。 (二)測驗完畢後,將成績送交「屏東縣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小組」進行綜合研判。 玖、甄別內容 一、管道一:書面審查方式 (一)報名資格:符合報名資格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七條第二款訂定標準「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藝術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僅採認個人賽成績)。 (二)說明: 1、持用國外所發文件者,需取得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文件證明,並繳驗有關證明文件。所備文件如為虛偽不實之資料者,將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偽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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