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建筑隔震技术应用规定-乌鲁木齐市建委.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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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建筑隔震技术应用规定-乌鲁木齐市建委

附件1 乌鲁木齐建筑隔震技术应用规定 (设计部分) 组织部门: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  编制单位: 乌鲁木齐建筑学会    实施日期: 2015年6月1日   前  言 主编人:李守恒 主要起草人:钮祥军 刘万义 周建平 栾文芬 冉志民 邵旭东 蒋锐 张怀林 肖彤 高磊 王波 张春燕 包霞 张洪洲 王绍瑞 丁新亚 刘广捷  主要审查人:郑志峰 侯荣军 张中 孙超 李兵 目录 1 总则 3 2建筑结构隔震设计 4 2.1 隔震结构设计的总体要求 4 2.2 隔震结构计算分析 5 2.3 隔震层以上结构设计 6 2.4隔震层设计 7 2.5下部结构及基础设计 10 2.6 复杂隔震结构的注意事项: 11 3.既有结构隔震加固设计 14 3.1 一般规定 14 3.2 地震作用及地震反应谱 14 3.3隔震层设计 14 3.4上部结构计算及校核 15 3.5 下部结构、基础设计及校核 15 3.6 构造要求与施工工艺 16 4 隔震支座性能及检验要求 17 4.1 一般规定 17 4.2 隔震支座性能要求 18 4.3 隔震支座试验及检测方法 21 4.4 连接构造设计计算 22 5、隔震结构施工、验收及维护 22 5.1 隔震建筑工程施工 22 5.2 隔震建筑工程验收 24 5.3 隔震建筑工程维护 24 1 总则 1.0.1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隔震建筑工程的技术管理,确保隔震建筑工程质量,增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从业人员和单位执行国家及我市相关技术规程的规范性,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乌鲁木齐市隔震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与维护。 1.0.3 隔震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隔(减)震装置的质量要求,应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建质[2014]2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加快自治区减隔震技术应用的通知》(新建抗[2014]2号文件)及乌鲁木齐市建委《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应用减隔震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乌建发[2015]128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1.0.4 隔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未取得规定部门审查合格书之前,不得用于施工,严禁边设计、边施工。 1.0.5 本规定主要依据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及其相关规范、规程,同时采用了必威体育精装版研究成果中部分较为成熟的意见,当本规定中规定及建议与后期颁布的规范、规程等标准及自治区建设厅颁布的《建筑隔震技术应用导则》中的内容相抵触时,按后期标准的规定执行。 2建筑结构隔震设计 2.1 隔震结构设计的总体要求 2.1.1 隔震结构适用高度: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中最大适用高度(或最大高度限值)采用;超出上述高度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2.1.2 隔震结构高宽比要求(隔震结构高宽比一般仍按原非隔震结构计算,有特别说明时按特别说明计算) 1. 结构高宽比宜小于4,且不应大于相关规范对非隔震结构高宽比的限值(丙类非隔震结构高宽比限值不大于4的结构类型及其限值详见表2.1.2;乙类时按提高一度采用;满足降度条件时,可按将一度采用); 表2.1.2 高宽比不大于4的结构类型及其限值 设防烈度 砌体结构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6度、7度 2.5 4 8度 2.0 3 9度 1.5 2 2. 高宽比大于4或超过相关规范对非隔震结构高宽比限值的隔震结构,应进行专门研究; 3. 高宽比计算时,其高度一般自室外地面算起;但当有地下室且隔震层设在地下室地面以下时,其高度应自该层地下室地面算起;当有较大裙房(计算方向底部宽度不小于上部塔楼宽度的1.5倍时,可按上部塔楼计算)。 2.1.3 场地及发震断裂带近场效应 1. 建筑场地宜为Ⅰ、Ⅱ、Ⅲ类;当为Ⅳ类场地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2. 隔震结构处于发震断裂带10Km以内时,输入地震波应考虑近场影响系数,5Km以内宜取1.5,5Km以外可取不小于1.25。(当输入的地震波已考虑近场影响时,可不另乘上述系数。) 2.1.4 规则性要求 隔震结构由于其上部结构的平动特性,一般有利于降低结构不规则性导致的危害;但由于隔震层抗扭转能力相对薄弱,因而对上部结构质心相对隔震层刚心的偏心较为敏感,因此提出隔震结构的规则性要求;此外,计算分析表明,不规则程度明显的隔震结构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由明显不规则导致的薄弱层或薄弱部位的问题。基于此,本规定对不规则结构的隔震设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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