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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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研究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研究 作者:沙玲 时间:2014-01-29 阅读次数:76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居伟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高斌,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油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合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杨庆勇,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油脂公司新港油脂库。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新港4号路。 ????法定代表人:陆利新,该单位经理。 ????一、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11月19日,油脂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支行)签订2004年流字第31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油脂公司向工行和平支行借款720万元,贷款期限9个月,月利率为4.425‰,上浮6%,按月结息,借款期限自2004年11月19日起至2005年8月18日止。同日,新港油脂库与工行和平支行签订2004年保字第312号保证合同,承诺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合同到期之次日起两年。粮油集团与工行和平支行签订了2004年高保字第109号7700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对油脂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工行和平支行依约放款。2005年7月14日,工行和平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以下简称天津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经该债权转让给天津办事处。该债权的转让已通知油脂公司、新港油脂库,并于2005年7月22日、2006年6月2日向油脂公司、新港油脂库进行了公告催收。油脂公司至今尚欠本金720万元及截止到2008年3月20日利息1854611.06元未予偿还。 ????2006年6月2日,天津办事处与中信信托公司签署了《京、津、宁三地财产信托合同》,天津办事处将包括本案诉争债权及担保权在内的资产设立“京、津、宁三地财产信托”。因此,中信信托公司有权向债务人及各保证人主张债权及其相关的担保债权。 ????自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至一审起诉,中信信托公司未向粮油集团主张过权利。 ????中信信托公司于2008年5月29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油脂公司归还欠款本金720万元及利息,新港油脂库、粮油集团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一审判决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及《京、津、宁三地财产信托合同》,均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约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借款到期,油脂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新港油脂库也未能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中信信托公司向油脂公司、新港油脂库主张偿还借款本息的主张,应予支持。油脂公司、新港油脂库以该笔贷款是当时政府指定发放的政策性贷款且已超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因油脂公司、新港油脂库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中信信托公司请求判令粮油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因中信信托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向粮油集团主张权利,依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粮油集团保证责任已经免除。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油脂公司偿还中信信托公司借款本金720万元及利息1862060.71元(利息截止2008年3月20日),并给付自2008年3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2)新港油脂库在以上给付事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中信信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5324元,由油脂公司、新港油脂库共同承担。 ????三、上述答辩及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中信信托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天津办事处受让债权后直至本案诉讼,均向新港油脂库进行了有效催收,该行为对粮油集团具有法律效力,应确认中信信托公司对粮油集团的保证债权仍在诉讼时效内。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改判粮油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粮油集团答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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