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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合同案例课件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相关 案例分析 一、滞缴保费 2002年4月1日,某有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保险期为一年。 2003年4月2日,某有限公司提出虚报,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提交投保单,交纳了保险费,财产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公司业务员石某因为特殊的原因,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和投保单,保险公司也没有签发保险单。 一、滞缴保费 2003年4月20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火灾,库房几大部分物资被烧毁,价值90万元,火灾后,及时通知了保险爱ngo能死,提出索赔要求。 保险公司认为,既没有收到保险费,也没有核保,更没有签发保单,拒绝赔付。 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起诉与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一、滞缴保费 对此提出两种意见: 1、某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向保险公司递交了投保单,交纳了保险费,但是保险公司没有收到保费,也没有核保,更没有钱发保险单。因此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石某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受投保单和保费的行为,应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这种接受的行为视为对订立保险合同要约行为的承诺,该行为是有效的,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一、滞缴保费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滞缴保费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二、通知义务 2005年月1日,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700万元的企业财产保险和附加盗窃险。保险期限自2005年4月15日零时至2006年4月14日24时止。共计保费15000元。合同约定保险费分三期缴纳: 第一期保费于2005年6月15日前缴纳5000; 第二期保费于2005年9月15日前缴纳5000; 第三期保费与2005年12月15日前缴纳5000; 二、通知义务 缴纳方式是通过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到银行办理委托收款,被告知:该账户无款可划拨。保险公司多次找某公司催收保费,均被各种理由推托。 2006年4月11日,某企业仓库由于电线短路发生火灾,烧毁了近160万元的货物。火灾发生当日,某企业立即将全部的保险费交给银行,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拒赔。企业不服,遂起诉。 二、通知义务 某投保企业声称: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某企业没有履行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责任。 三、关于宽限期 门晓力先生与2003年7月30日投保人寿保险10万元,夫人章莉仁未指定受益人,保险费缴纳日期为7月30日,按年交付保险费。 2004年和2005年都是按时缴纳的保险费,2006年已经过了宽限期,门晓力先生还未缴纳保险费。 2006年10月30日,门晓力先生提出保险合同复效的申请,门晓力先生也补缴齐了当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三、关于宽限期 2007年,门晓力先生没有按时交纳保费,在当年的11月8日,门晓力先生因车祸死亡,门晓力先生的夫人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超过宽限期为由,拒绝赔付,并且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同意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章莉仁女士于是起诉与法院。 三、关于宽限期 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1、认为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缴纳日期为7月30日,门晓力先生因车祸死于2007年11月8日,已经超过了合同的宽限期,而门晓力先生没有继续缴纳保费,这时合同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认为保险合同的复效日期是2006年10月30日,所以宽限期应该从10月30日开始算,到11月8日还没有超过宽限期。 四、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003年4月1日,冯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全家投保了”阖家乐“保险。被保险人包括:父母、本人、妻子、女儿。保险费:每人200元,共计1000元。保险金额:每人5万元,共计25万元。 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应该是身体健康的家庭成员,全家一揽子保险。该保险是综合险,包括意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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