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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结婚
第四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婚约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第五节 事实婚姻 第六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第一节 结婚制度 结婚的概念 又称为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婚姻成立的要件 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 第二节 婚约 婚约的概念(p105) 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又称定婚或订婚 我国婚约的特点 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 当事人订婚应当有订婚行为能力 须当事人之自愿、自主之合意 婚约无强制执行力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实质要件) 必备要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双方当事人有婚约行为能力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符合法定形式 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22周岁,女20周岁 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要件 禁止要件:《婚姻法》第7条 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禁婚亲)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见下页) 问题:艾滋病人? 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 第四节 结婚的形式要件 结婚程序的主要类型 仪式制、登记制 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 结婚登记的机关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第五节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涵义 国外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例 我国新婚姻法之前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 事实婚姻的含义(广义、狭义) 广义:也称未登记婚,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包括:其一,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皆不具备;其二,仅不具备形式要件。 狭义:是指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 国外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例 不承认主义:如日本; 承认主义:如英国; 相对承认主义:如加拿大。 我国新婚姻法之前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相对承认主义:1994年2月1日之前(最高法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实施)规定: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如同居时,…… 绝对不承认主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第24条(P120) 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婚姻法》第8条后段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解释》第6条: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事实婚姻的效力: 《解释》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对此解释的理解: 事实婚姻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事实婚姻就是一个合法的婚姻 事实婚姻针对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而言,其意义只有在发生纠纷时(如一方否认婚姻关系、“离婚”、继承等)才显现。 事实婚姻针对有配偶的男女而言,其意义在于认定重婚与重婚罪。 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扶养费承担问题与离婚相同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与购置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具有配偶的继承权,但如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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