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申请有关部门履行拆除违法建设法定职责案.docVIP

某厂申请有关部门履行拆除违法建设法定职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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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申请有关部门履行拆除违法建设法定职责案.doc

某厂申请有关部门履行拆除违法建设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00年8月,某厂发现某药品公司紧贴其围墙(最近仅3米,最远仅6米)新建了一座二栋楼房,遂向有关部门举报这种私搭乱建行为。 该部门接到举报后,采取措施制止了该公司建筑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 一年后,上述药品公司再次施工,该厂无奈又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处理。 该接受举报的有关部门经仔细调查,认定某药品公司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依法责令该药品公司停工,并下达了《违法建筑停工通知书》,同时多次派工作人员上门做工作,但该药品公司采取“你来我停,你走我建”的手段继续进行违法施工,致使房屋主体结构基本完工,严重影响了作为相邻权人的某厂的正常采光和通风。 该厂认为接受举报的有关部门没有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执法不力,因而向有关复议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题提出】 本案中,接受举报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案例研讨】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本案分析】 本案涉及行政不作为的问题。行政不作为是对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行政不作为也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与行政乱作为相比,行政不作为更隐蔽,对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影响很大。 在本案中,根据《城市规划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某厂举报的有关部门负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对某药品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应依法行使管理权。本案中,该部门虽然责令该药品公司停工,并下达了《违法建筑停工通知书》,而且做了比较耐心细致的劝阻工作,但在该药品公司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严重侵犯了相邻权人某厂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接受某厂举报的有关部门没有继续依法作为,行使其本应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属于法律上的行政不作为。 本案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接受某厂举报的有关执法部门在某药品公司拒不执行《停工通知书》的情况下,应根据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拆除,若逾期仍不拆除的,应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责令该部门在30日内依法对某药品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处理。 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 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我们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具有特殊性,它的职权和职责是统一的。行政不作为在本质上是行政机关放弃或怠于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如有人向工商部门举报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工商部门却不去查处,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不履行救助义务等。其后果是直接侵害了公共利益或特定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方面,本文仅述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 (一)我国法律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司法救济的现状 如果不用法律来规范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就有可能逃避法律制裁,变本加厉的为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更多隐蔽的伤害,对于国家而言,如此将导致国家整体执法效率低下,政府威信下降,甚至会出现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不良后果。因此,要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法律轨道,完善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范,建立起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从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力度明显不够,往往绝大多数行政不作为被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外,或者被认为起诉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难以进入诉讼。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可以救济的行政不作为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抽象行政不作为在实践中隐蔽性很强,对社会的危害也更大。为了消除抽象行政不作为可能产生的的危害,必须对抽象行政行为加以法律规制,给予抽象行政行为的受害人以适当的司法救济。 (二)行政不作为的诉讼制度 对行政不作为的诉讼制度,我们认为应该结合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同时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做法,以给付诉讼为主,确认诉讼为辅,建立起我国行政不作为框架。行政不作为诉讼就是我国的履行诉讼,实际上,给付诉讼和确认诉讼作为较先进的诉讼制度在我国早已存在。只是有待理论界和实务界将其归纳,并及时吸收国外先进做法,使其更具有详实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程序规则,另外,为加强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不作为的监督,有必要尽快在我国建立起行政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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