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2014-11(HP--PC--2016-05-09-13,06,02).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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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政府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用语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参照实施 本次课题结束,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发现与报告 发现 报告 卫生行政 安监部门 报告 劳动保障 确诊 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 和 卫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统计与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鉴定与再鉴定 异议 鉴定 再鉴定 当事人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鉴定委员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不 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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