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情通报惹出连环名誉权官司.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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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惹出连环名誉权官司.doc

警情通报惹出连环名誉权官司 邻里纠纷惹出祸端 本案需从十多年前说起。 作为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某家属院的住户,李二林与张晓敏系邻居关系。2004年4月,时年53岁的李二林在翻修其临街四间瓦房过程中,在未征得过道共同使用人同意的情况下,拆除了一堵共用墙,引起了邻居张晓敏一家及同院其他住户的不满。为此事,张晓敏及同院其他住户便以李二林锯断了共用过道的檩条和拆除过道西墙(包括过道大梁)、造成通行不安全为由,多次与李二林发生纠纷,并到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遗憾的是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想悲剧由此发生。 2004年9月5日中午时分,张晓敏的儿子王小强(时年23岁)与同学小韩(时年22岁)结伴回其所居住的家属院。当二人经过李二林家门口时,被在家看守新房的李二林看到。想起昔日与王家的怨愤,李二林怒从心头起。手持尖刀和输液瓶从家中跑出来,扬手先将输液瓶砸向王小强,后追至家属院二道门处,持刀向王小强和小韩发起了猛烈“攻击”。在殴斗过程中,李二林右手持尖刀先朝王小强右颈部连刺三刀,致其被锐器刺破右颈总动脉、上腔静脉、肺失血性休克,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紧接着,李二林又持刀刺中小韩右手腕部。后经鉴定,小韩右手腕尺神经损伤引起功能障碍,构成轻伤,属于十级伤残。同样,李二林本人亦因遭到王小强和小韩反击,右耳受伤,右小指第二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这起恶性事故发生后,李二林并没有选择潜逃,而是很快跑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报案,声称自己被他人打伤,并随同民警返回发案现场。 办案民警经初步调查得出结论,认为王小强与小韩系酒后到李二林家闹事而引起的杀人案。根据这个结论,2004年9月10日,安阳市公安局在安阳日报上刊载了每周警情通报(第36期),其内容为:“上周文峰区发生一起因酒后滋事引发的杀人案件。9月5日1时许,王某和韩某酒后到文峰区某家属院李二林家中滋事,被李砍伤。王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犯罪嫌疑人李二林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每周警情通报是安阳市公安局在安阳日报开辟的一个栏目,稿件全部由安阳市公安局提供,其目的是通报社会状况,对社会起警示作用,安阳日报不组织稿件,也无需对安阳市公安局提供的稿件进行审查。 再说本案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由于案情特别复杂。历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多年多次审理,2012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对此案作出了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被告人李二林因建房纠纷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二林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持刀不计后果地杀死一人、致一人轻伤并构成十级伤残,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016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二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告报社名誉侵权 致人一死一伤的凶手李二林虽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执行了死刑,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死者王小强的母亲张晓敏却仍然感到很憋屈。在她看来,既然法院认定的事实为李二林故意杀人,而非儿子酒后滋事“找死”,那么,安阳日报就不应该刊登那篇报道。因为这篇报道不仅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办案,导致杀人凶手八年后才被“行刑”,而且至今还对儿子的名誉造成侵权。 有鉴于此,2014年3月,张晓敏以原告身份将安阳日报社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安阳日报社纠正虚假报道,给受害者公开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过仔细审理后,2014年7月3日,文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该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已认定,李二林是在受害人王小强回到文峰区仓巷街某家属院后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而并非受害人王小强酒后到李二林家中滋事,故被告安阳日报社在每周警情通报(第36期)当中的部分报道内容失实。 法院同时指出,被告安阳日报社的部分报道内容虽然失实,但并不存在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王小强的名誉。即被告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且被告已采取了匿名报道的处理方式,客观上也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纠正虚假报道,给受害者公开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安阳日报社辩称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李二林故意杀人一案于2012年12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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