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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生产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doc
食品生产生产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二、办理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四条
三、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以下简称食品处)
四、办理地址
申请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事大厅,电话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北路311号1307房食品生产监管处,电话83228122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9:00-12:00;13:00-17:00);星期五(900:-12:00;13:00-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广州市质监局负责受理除白酒、食用酒精、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乳粉之外的其他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变更的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由省质监局负责审批。获证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生产地址未发生迁移的,应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七、办理条件?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人名称变更或者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三)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及生产等工艺未发生变化;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一)企业名称变更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份;
2、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通知复印件2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证明或个体工商户升级证明复印件2份(需提交原件核对;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5、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2份(含正、副本、副页);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7、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二)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是指企业住所迁移或生产地址所在地因区域划分、调整的名称变更,企业生产地址未发生迁移的;企业生产地址发生迁移的应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迁址。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份;
2、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企业可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通知)复印件各2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含正、副本、副页);
5、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2份(房产证、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和经备案的租赁合同等,具体类型参考《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中的经营场所要求);
6、申请人所在地公安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2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份;
8、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九、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按每个申请食品品种向申请窗口递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二)材料登记
市局在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接收申请窗口按规定对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窗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包括原件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申请材料,予以登记,并出具《广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接收登记表》;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予接受登记。
(三)受理申请
市局食品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出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上报、审批、发证
市局食品处审核、汇总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报送省质监局审批。省质监局自受理之日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变更决定。符合变更条件的,省质监局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由市质监局送达新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省质监局制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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