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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项目.doc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第一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一)项目名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的通知》(云地税发〔2008〕324号)“一、调整的项目范围:(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三)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直接受理的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审批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五)需提交材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原件);
2.企业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 (原件);
3.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复印件);
4.资产负债表(原件、复印件);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付明细表(当期计提数)(原件、复印件);
(六)审批程序:
1.主管地税局受理申请转报的: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主管地税局初审、调查、上报→市局征纳科审核→市局政策法规科复核→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市地税局直接受理申请的:政策法规科受理→征纳科审核→政策法规科复核→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部门: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征纳科、政策法规科)。
(九)联系电话:(0877)2035693 2012628
(十)投诉监督电话:(0877)2039332
第二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
(一)项目名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2.《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的通知》(云地税发〔2008〕324号);
3.《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玉地税发〔2010〕73号);
(三)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四)审批条件:
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五)需提交材料:
1.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书面申请;
2.纳税人填写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纳税人申请减免时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六)审批程序:
1.主管地税局受理申请转报的: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主管地税局初审、调查、上报→市局税政三科审核→市局政策法规科复核→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市地税局直接受理申请的:政策法规科受理→税政三科审核→政策法规科复核→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部门:玉溪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三科、法规科)。
(九)联系电话:(0877)2027690 2012628
(十)投诉监督电话:(0877)2039332
第三项:公路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一)项目名称:公路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二)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2008〕180号)
(三)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批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租用办公场所的,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地税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7.对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新办货运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其提出认定申请之日起,先给予3个月观察期,在观察期内要加强纳税辅导并进行审查评估。观察期内实行代开发票,所取得的货运收入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
(五)需提交材料:
1.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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