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方案要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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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方案要点 普查目的 农业普查的目的是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 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为改进和完善农村统计调查奠定基础。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具体目的为: 一 掌握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基本情况,为政府加强对农业的支持、调整农业结构提供基础,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制定生产目标、改善经营状况提供参考。 二 了解农村基础设施、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村经济情况,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社会服务、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依据。 三 反映农民生活状况,为加强扶贫济困工作、不断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信息。 四 收集农村人口及劳动力分布、流动和就业情况,为制定农村人口、就业、社会保障等政策提供参考。 五 提供各种小区域基本统计,为制定区域发展规划服务。 六 为国家开展各种农村统计调查提供抽样平台。 七 为社会各界开展对“三农”问题的研究提供基本资料。 普查标准时间 普查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24时。凡是年末资料,如“2006年年末耕地面积”、“2006年年末拥有住房情况”等等,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是年度资料,如“2006年在本户实际从事农业时间”、“2006年播种面积”等,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普查行业范围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是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大农业。 普查对象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农村住户、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包括农业生产经营户和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为本户之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户。具体的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户: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1分及以上。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20只及以上。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收入在500元以上。 凡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农户的所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均属于农业普查的范围。 农业生产经营户按从业地域,可分为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是指住户以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基本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未注册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各种企事业单位、农户合作经营单位,也包括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附属的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 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收入规模标准参照农业生产经营户。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也必须在500元以上。 农村住户指所有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村其他住户,无论其住户成员的户籍是否在本地,也无论是否农业户籍。 乡镇政府指所有乡、民族乡、镇政府,以及有农业用地、农业生产场所或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和乡级政企合一单位的管理机构。除非特别指明,本方案中的“乡镇”即指上述三种乡级行政单位。 村民委员会指所有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列入农业普查农村范围的居民委员会以及村级政企合一单位的管理机构。除非特别指明,本方案中的“村”即指上述三种村级行政单位。 普查地域范围 一 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的普查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无论是农村地域、还是城镇地域。 二 农村住户和村民委员会的普查地域范围是农村。 为了与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常规农村统计以及统计上的城乡划分的结果的可比,以便使各种涉农政策关于实施对象和范围的调整有据可依,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农村定义为以下地域: 1、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但不包括主要由非本村户籍村民居住的集中连片的商品房小区。 2、有农业用地且未完成农业用地所有制的国有化或股份化改造,或者本地人口的户籍性质仍为农业,或者仍沿用村民委员会管理模式、其中的人口不能享受城镇社会保障等城镇居民待遇的居民委员会和政企合一单位管理机构所辖地域。 3、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与居民委员会等其他地域重叠的,按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划分。 农村以外的地域是城镇地域。 三 乡镇政府的普查地域范围是所有乡镇,以及有农业用地、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和乡级政企合一单位管理机构所属地域。 普查单位 农村住户和农业生产经营户以经济、生活的为一户。在不同的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时,如果家庭成员分住在这些普查区中,按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如果家庭成员只居住在一个普查区中,只按一个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 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原则上按独立经营管理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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