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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万之争的公司法视角.doc
宝万之争的公司法视角 这是一个讲情怀的时代,这是一个讲资本的时代,当王石还在皮艇竞技之时,“野蛮人”已经悄然迫近。 2015年底,万科公司的股权之争曾在中国大陆引起广泛关注。社会关心的主要是宝能系与万科管理层争斗的结果。但作为公司法研究者,消息面、价值判断本身并非重点,更紧要的是从公司治理和资本属性上更客观地审视宝能系并购万科本身的利弊得失,以及万科管理层在公司治理中应有的地位与作用。 资本无善恶,但资本进入公司后对其治理结构的影响却至关重要 首先,秉持“资本无善恶”的立场,也就无恶意收购一说。“恶意收购”的指称更多是一种价值判断,非对收购过程的客观评述。而敌意收购系站在被并购公司管理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角度来看待并购,是一个中性词,能更好地体现研究者的中立立场。在资本特性的认知方面,处在一旁的观察者应少一些价值判断,多一些理性分析。 其次,虽说资本无善恶,但资本背后的秉性,确实存在非常大的差异。资本背后的企业所代表的管理理念,资本对公司管理层运作可能的改变,才是最为重要的。现代公司运营中,绩效评估、激励机制和治理机制的架构,被认为是最至关重要的。而公司内部的可归责性(accountability)又被认为是实现上述架构的重要手段。成熟市场中的若干商业惯例、发达国家的公司法本身,以及国家的社会规范等非法律执行机制,都能够促进上述原则和机制的达成。而在法制还并不特别完善的中国,如果控制股东本身忽视上述制度,继续坚持原有的路径依赖,对被并购公司而言是非常危险的信号。 万科作为一家优秀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方面的示范意义明显。就客观情况看,宝能系成为万科大股东,除了资本以外的“溢价”非常小,既没有值得推崇的管理经验,也没有国际化的背景。资本“野蛮生长”的经验可能给本就稳健、低估值的万科,就管理理念上的冲突带来不小的忧虑,而激进的金融资本与万科的文化也可能水火不容。 公司的目标应该是公司利益最大化 公司的目标是最大化股东利益么?答案是否定的。无论公司的大股东是宝能还是华润,管理者是王石还是其他人,万科作为上市公司的首要目标应该是公司利益最大化。 传统理论认为:公司的所有者系“股东”,股东拥有公司,公司的唯一目标是“股东价值最大化”。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公司应当服务于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股东价值论”正在逐步瓦解,越来越多的成功企业家亦表示:企业的主要目标不是股东价值最大化,而是服务于客户利益。股东至上(shareholder primacy),并非上市公司的首要目标,如杰克?韦尔奇所言:“股东价值导向一些突出的问题,会导致短期利益最大化,导致管理者往金融投资者方向倾斜。股东价值论是最愚蠢的想法。” 与股东至上理论相对应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系对自由主义的修正,在历史思潮的左和右平衡失序后的矫枉过正。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带给人们的启示,更多在于强调:应当考虑利益相关人利益。但这些利益本身的先后以及如何在利益冲突时进行判断,却含糊不清。总体上看,股东利益最大化,着重于财务指标等的考核,往往给公司的发展带来障碍。而利益相关者理论,虽然明确应考虑相关者利益,但现实中不具有可操作性,理论基础也较为孱弱。以公司利益为公司目标的突破口,不仅理论圆融,也能够一以贯之地统和好公司内部的各种利益诉求,是更优的理论选择。当然,公司法的价值基础也可能会随着公司目标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就宝万之争的现状看,因控制权斗争可能付出较大的成本,对公司必将产生一定的损害。如若由于公司控制权斗争过于激烈,损耗公司财产、增加管理成本,将不符合公司利益。公司收购和反收购不能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这也就是为什么“焦土”政策被立法摒弃,其中的深意即在于此。同样,宝万之争中,大股东存在更替的情况,可能对公司管理者产生消极影响。金融资本更重视回报,亦很可能改变万科的部分经营策略,更可能将股东中心主义(甚至大股东中心主义)坚持到底。 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能简单地将公司利益等同于股东利益或利益相关者利益,尽管上述几个概念会有部分重合。公司控制权争夺、反收购时的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更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任何收购或反收购,都不能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而就公司利益的判定看,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公司运营时期和特殊时期(如破产清算、并购)的利益都各不相同。万科在公司章程中未设置反收购条款,从长远看,可能伤害公司利益。这是一种理想主义选择,值得尊敬,但公司可能会因此付出代价。 董事会是公司契约的连结点,也是公司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依据西方主流公司法研究者的观点,公司被视为一系列契约的联结,而董事会则是这些长期契约、关系契约和不完全契约的联结点,居于中心地位。现实中,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国内践行甚少。而万科管理者所倡导的正是某种意义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尽管公司管理层甚至都没有意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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