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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相关问题

董毅智律师:谈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相关问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135-9171-0550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律师观点: 董毅智律师认为电子商务将在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知识经济浪潮中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尽快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对策,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电子商务知识栏目的专访。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董律师,电子商务税收首先是由哪个国家提出来的?通过关注相关的新闻我们不难了解到,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 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 的关税;暂不征收 或称为延期征收 国内“网络进入税”。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 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 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 增值税 ,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 现存的税种 ,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分歧点在哪里,都持有怎样的观点呢?我们先来说一种观点,发达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电子商务对其国家的税收流失较少,相反还有利于这些国家向别国推销电子产品。持此种观点的代表者是美国。美国电子顾问委员会极力反对向网络销售征税,不仅要求国会将“延迟网络征税”规定再延长5年,更不断努力争取永久性的免税。他们认为,目前的电子商务还只是一个雏型,尚未奠定坚实的基础,网络销售数字看似庞大,实际却仅占零售业的1%,到2004年,也不过刚刚超过2%.如果现在马上对电子商务征税,将导致网络销售下降1/4.况且网络公司提供大量的工作机会,也将带动经济的各个相关领域,政府从这些业已存在的征税渠道将能得到更多的税收,这比单纯对互联网征税更能起到积极作用。那么另一种观点是如何认为的呢?发展中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征税,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作为电子产品的净消费者,电子商务的发展会造成其流转税流失。他们认为网络销售与其他销售渠道一样,没能理由免征销售税,否则对传统商家而言,与网络商家明显存在不平等竞争。销售税作为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大众得以享受各种社会服务的财务基础,如果政府不能实现财政收入,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老百姓。另外,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形成了新的税收漏洞,也成为一些人进行“合法”避税的一条生财之道,政府对此应该制定政策,对电子商务征税,加强征管,堵塞网络交易中的税收漏洞。电子商务对于现行税收原则有哪些冲击?对于税收原则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2.对税收中性原则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3.对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电子商务税收对于税收征管来说是否也是一种挑战呢?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的。这种面对面的操作模式在电子商务时代显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再次感谢董毅智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再见。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尽快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对策,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 法律快车()第713期律师访谈 the provisions of Hunan province safety producti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 Hunan Zhengban made 2013 No. 4 , res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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