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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电子商务中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董毅智律师:谈电子商务中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本期介绍: 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迎来集中爆发期。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支付清算蓝皮书(2013)》显示,去年中国网络购物交易规模首次突破1万亿元大关,爆发式增长六成多。此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近日发布报告称,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为2.42亿,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提升至42.9%。与此同时,电商平台销售搭售其他商品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事件明显增加,消费者的权益明显受到侵害,维权难度大。由此,本期法律快车民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的民法律师——【大连 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与我们讨论一下电子商务中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访谈嘉宾: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 法律咨询:138-8955-0957?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律师观点: 董毅智律师认为由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制度环境还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网络市场监管缺位,因此,电子商务要长足发展,根本上还要靠尽快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据《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的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各地电子商务投诉约93600起。网购监管正接受拷问,而电子商务领域的管理条例如《网络零售管理条例》、《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等,却还总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执法体系,完善电子商务市场法规政策,全力打造国际化法制化的网络营商环境迫在眉睫。只有以上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中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才会被有效的遏制。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网: 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民法知识栏目的专访。 董毅智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法律快车网: 董律师,什么是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 董毅智律师: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或消费者的意愿,强行搭配销售购买者、消费者本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强迫交易对手在交易中接受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市场交易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经济行为,在交易过程中应体现自愿、平等、公平的精神,但是搭售及其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违背了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实施了不公平交易,完全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自愿、公平、平等原则,干扰了公平交易,是对平等自由交易的一种破坏。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是一种属于本身违法的限制竞争行为。 法律快车网: 什么样的行为是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呢? 董毅智律师: 需要满足一下几个方面: (1)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并且通常是具有经营优势的经营者。 (2)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交易人被迫接受。 (3)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侵害了相对交易人的权益。 (4)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存在违法性。 (5)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不当阻碍甚至剥夺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相关产品的交易机会。 法律快车网: 出现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董毅智律师: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规定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具体实践中可以援引该法第20条的规定,使其承担责任。 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够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因此受侵害的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快车网: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董毅智律师: (一)商品或服务直接搭配出售,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要求购买者必须接受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 (二)限定转售价格,即制造商向销售商提供商品时,要求销售商必须按制造商限定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自行变动。 (三)限定销售地区,即供应商提供商品时,要求经销商只能在一定地区进行销售,不得销售到其他地区。 (四)限定销售对象,即供应商在提供商品时,要求经销商只能向某一类顾客销售该商品。 (五)独家经销限制,即供应商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要求经销商只能销售其提供的商品,而不得销售其他竞争对手提供的同类商品。 (六)其他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法律快车网: 对于这种现象,您怎么看? 董毅智律师: 搭售的这一做法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而在各地工商部门公布的条款当中,基本上也明确了类似“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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