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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纳税评估工作操作办法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评估工作操作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纳税遵从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评估工作操作办法》、《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廊坊市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 第三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纳税评估分为日常评估、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 日常评估是以所辖所有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为评估对象的评估,确定的疑点对象为稽查选案提供依据;专项评估是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各阶段的征管工作重点为评估对象的评估;特定评估是对有特定目的或上级明确的评估对象的评估。 第四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本市地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收的纳税评估。 第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案头分析原则、信息依托原则、合理合法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 纳税评估一般应按照制定评估计划、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总结五个工作流程予以实施。 第七条 评估各部门应加强与计统(计会)部门、稽查部门、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合理运用计统(计会)部门的税收分析成果。 第八条 纳税评估工作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实施,并实行纳税评估工作回避制度。纳税评估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纳税评估组织架构 第九条 设有评估分局的县(市、区)局称为试点单位,未设有评估分局的县(市、区)局称为非试点单位。 第十条 市局设立纳税评估办公室(办公设在市局征管科)。负责指导、规划、组织、实施、协调、落实和考核全市纳税评估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构建全市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制度、措施和办法; (二)负责组织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统筹规划各阶段评估开展,对各县(市、区)局的评估分局和专职评估岗的工作进行指导; (三)实施省、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并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直接开展评估工作; (四)评估业务流程和评估规则的规范以及评估方法的总结归纳、完善; (五)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对评估结果的考核验收; (六)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反馈,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评估案例和评估模型,形成征管建议,为管理单位和上级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七)领导或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试点单位成立评估分局,非试点单位在征管股(科)设立专职纳税评估岗,该岗位不得低于两人。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各项评估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日常评估、专项评估, (三)做好市局下达的特定纳税评估工作; (四)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征收部门,保证税款足额入库; (五)定期汇总纳税评估成果并上报市局纳税评估办公室; (六)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反馈,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评估案例和评估模型,形成征管建议,为各管理单位和上级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七)领导或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非试点单位的基层管理分局(所)应设立专职纳税评估岗,该岗位不得低于一人。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根据征管股(科)纳税评估岗的工作安排,开展日常评估工作; (二)积极配合县(市、区)局的专项纳税评估、特定纳税评估; (三)定期将评估结果上报征管股(科)纳税评估岗; (四)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管理建议; (五)领导或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县(市、区)局的管理分局(所)、稽查局、征收分局要配合评估分局或征管股(科)开展各项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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