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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1.人身权的一般介绍: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 民法有关人身权的主要内容,就是保护人格和尊严。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案例1】两高手华山论剑,高手甲用剑把高手乙逼下悬崖,致其身亡。问:以民法眼光,甲侵犯了乙的什么权利?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2】高手甲剑挑高手乙左臂。问:以民法眼光,甲侵犯了乙什么权利?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 地位——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 (1)为什么?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责任 【案例】2015年自贡市富顺县万寿镇人陈小兵,现年23岁,曾因误入传销组织被公安机关解救。如今虽然脱离传销组织,但他认为,在公安机关的案底里留下了自己名字,总觉得“不如意”,遂想更名。 于是,陈小兵到当地派出所提出更名申请,称“将现用名‘陈小兵’改为曾用名为‘陈岱臻’”。 【案例】苟先生从上幼儿园起,就被老师、小朋友们喊作“小苟(音同狗)”。因为这,他从小不愿去上学。后来勉强去上学了,迟到、逃课也是常有的事儿——他不想听见老师点名,只要点到他的名字,就会引得同学哄堂大笑。在苟先生看来,“苟”姓带来的羞辱和创伤,已经烙印在了他的心中 ,所以他希望改姓,以免自己的孩子经历与自己一样的童年。 他们在行使自己的什么权利?能够成功吗? 请问: 本案中陈琪是否侵害了齐玉的人身权? 如果是,侵害了什么权利?应承担什么民事法律责任? 1、姓名权: (2)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为什么: 名字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他人的符号。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注意事项: 未成年前,父母决定;成年后变更名字要遵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的规定。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案例】范冰冰状告广东南海德技优品门窗有限公司侵权。声称该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公司官网、实体门店、甚至公交站牌等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她与被告存在代言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借此谋取经济利益,并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 。 请问:该公司侵犯了范冰冰什么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是在无授权的情况下,故意使用范冰冰肖像以营利,使用范围较广,主观恶意较大,判该公司立刻停止使用范冰冰肖像,在全国发行媒体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80万元。 2、肖像权: (1)含义: 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 【案例分析】 想一想:小薇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了侵犯? 如果是,谁是侵权人? 【案例】2014年中旬,某匿名网友在“秘密APP”发布关于文字称“白百合在奢侈品店顺东西被发现了,在上海,她咋想的”。消息被发出后,迅速引来大批网友留言讨论,事件逐步扩大化。随后,包括被告舜网在内的多家网站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也转载了相关内容,在网络上引起一片哗然。 请问,案例中存在侵权事宜吗? 白百何状告舜网、“秘密APP”编造有关其“商场偷窃”内容,涉嫌侵犯其名誉权一案,主审法院于日前判决白百何胜诉,被告舜网需对其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案例分析】 小顾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吗?案件中这些人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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