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票据法律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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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票据法律制度.doc

第 票据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关系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承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其所指定的人的有价证券。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二、票据的类型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有三种,分别为:汇票、本票、支票。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上的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只能是银行本票。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表一:三种票据的基本区别 汇票 本票 支票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持票人 出票人、持票人 出票人、付款人、持票人 当事人的特殊限制 出票人只能是银行 付款人只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 证券性质 委付证券 自付证券 委付证券 付款期限 见票即付、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定日付款 出票后2个月内请求付款 见票即付一种,必须在10日内请求付款 票据上的特殊制度 承兑制度 见票制度 划线 出票时的绝对必要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功能 支付、结算、融资 支付、结算、融资 支付、结算 票据时效 对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是2年 对出票人的是2年 对出票人的是6个月 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概念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多种票据行为,票据关系也就有发票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多种票据关系,从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的 (一)票据权利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随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关系的必要主体,这种主体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签发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参加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等。 即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详见第三节。 (三)票据关系的客体 由于票据权利是债权,所以票据关系的客体与一般债权的客体相同,即为给付行为,不过票据关系中给付行为的对象只限于金钱。 三、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 指票据当事人之间由接受某种票据的原因所生的基础关系。某种关系之所以,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必定有着客观的原因。 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当事人间虽然有原因关系存在,但是在为票据行为之前,通常要对票据行为的内容有所约定,如在发出票据之前,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就是一种票据预约,它本身不是票据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指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因资金的存贷关系也能产生票据关系,这种资金的存贷关系一种资金性票据的基础关系。 1、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 (1)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 不论票据债权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是否有效,甚至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只要债权人持有票据即得行使票据权利,而且票据记载的事项合法即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的效力不因基础关系的无效而受有影响。 例如:甲因向乙购货而交付本票给乙,乙只须于到期日持票向甲请求付款,并不须向甲证明其已履行交货义务。换句话说,即使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解除,甲所发出的本票仍为有效,乙仍然是本票上的权利人,仍得向甲请求付款,至于甲可以提出抗辩是另一问题。如乙将本票转让于善意第三人,该第三人持票向甲请求付款,甲更不能以甲乙间的原因关系来影响甲与丙之间的票据关系。反之,乙也不能以甲交给自己本票来证明自己已履行交货任务。 ????(2)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关系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其具体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①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时出票的,其票据仍有效。 ②虽然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资金关系,付款人仍然无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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