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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的本质
第二节 犯罪的一般特征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1.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
2.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
3.我国刑法中犯罪的一般特征
4.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
本章重点提示:
第一节 犯罪的本质
一、西方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述评
权利侵害说: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费尔巴哈)
法益侵害说:犯罪是对法律保护利益的侵害(毕恩鲍姆)
规范违反说: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宾丁)
义务违反说:认为犯罪是对义务的违反(夏弗斯塔茵)
综合说: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同时也是对义务的违反。刑法通过使法共同体成员的意志与法秩序的要求相一致来实现对法益的保护。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就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种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是单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第二节 犯罪的一般特征
一、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定义的类型
1.犯罪的形式定义:从犯罪法律属性角度为犯罪所下的定义。
法律性质: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法律后果:犯罪是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法律结构: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
折中说: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形式的犯罪定义·法例
俄罗斯刑法典第14条(犯罪的概念):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
法国刑法典(1810年)第1条:法律以警察刑处罚之犯罪,为违警罪;法律以矫正刑处罚之犯罪,为轻罪;法律以剥夺生命、身体、自由或身份能力之刑处罚之犯罪,为重罪。
2.犯罪的实质定义
犯罪的实质定义,是指从犯罪的社会属性或者从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相结合的角度对犯罪下的定义。
英国法学家史蒂芬:“凡是从行为的有害货币性观点被认为是反对整个社会性的违法行为就是犯罪。”
意大利加罗法洛:“犯罪是违反社会的怜悯和诚实两个道德情感的行为。”
意大利菲利:“犯罪乃具有一定决意之权利侵害性的反社会行为。”
3.犯罪的混合定义
犯罪的混合定义,指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犯罪的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对犯罪下的定义。
立法例
“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权、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其他各种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行为,都认为是犯罪。” (前《苏俄刑法典》第7条第1款)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刑法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特征说: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
三特征说: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
四特征说:
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罪过、刑事责任
其中的“三特征说”是刑法理论的通说
(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阶级本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对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侵害。
法律性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指对刑法所保护的法律关系造成的损害。
具体表现: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基础、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基础、侵犯公民权利、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
★社会危害性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
(二)刑事违法性
概念: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刑法规范。
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社会危害性是实质,刑事违法性是法律表现形式。
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具有刑事违法性就符合犯罪构成。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定义: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
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社会危害性性质与程度的标志。
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只有实际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应该被规定为犯罪;只有实际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应该被认为是犯罪(刑法13条但书)。
与免除刑罚处罚的关系
应受刑罚处罚是前提,免除刑罚处罚是量刑的具体结果(任何免除刑罚处罚的判决,都必须以规定了具体法定刑的分则规范为前提)。
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
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意味着不构成犯罪。
“但书”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不同于免予刑事处罚。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
1. 法定犯,以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为前提的犯罪。
2. 自然犯,指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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