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第十八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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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量刑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 缓刑 第三节 减刑 第四节 假释 1.量刑的基本原则 2.法定量刑情节 3.酌定量刑情节 4.累犯 5.自首 6.立功 本章重点提示: 第一节 量刑的基本原则 一、量刑的概念 量刑,是指法院基于刑法的规定对犯罪人定罪后,而对犯罪人选择适用法定刑中某一具体刑罚的审判活动。 (一)特点 专属性 依附性 非精确性 (二)意义 只有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量刑,切实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才能使刑罚起到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 二、量刑的特点与意义 三、量刑的基本原则 (一)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1. 查清犯罪事实 2. 确定犯罪性质 3. 考察犯罪情节 4. 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二)量刑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1.在刑法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种及其适用幅度以内确定刑罚。 2. 根据刑罚规定的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确定刑罚。 3. 根据刑法所确认的各种情节确定刑罚。 第二节 量刑的情节 一﹑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情节。 1.免除处罚情节,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人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情况。 2.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时所依据的事实情况。 3.从重处罚的情节,是指审判机关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犯罪人处以较重刑罚所依据的事实情况。 4.从轻处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处以较轻刑罚所依据的事实情况。 二、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并加以适用的,对正确裁量刑罚有影响的事实情况。 1. 犯罪动机 2. 犯罪手段 3. 犯罪的时间﹑地点 4. 犯罪对象 5. 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6. 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 7. 犯罪后的态度 8. 特殊情况 第三节 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故意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二、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又称为普通累犯,是指前罪和后罪都是或者其中一罪是普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所有犯罪)的累犯。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是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三、特别累犯 我国刑法中的特别累犯,是指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而构成的累犯。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并且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2.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构成特别累犯,不受“五年以内”的期限限制。 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对累犯的处罚 第四节 自首 一、自首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成立的条件 1.犯罪后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 (1)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制。自动投案必须在犯罪发生以后到犯罪人被司法机关抓获以前。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①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时的自动投案; ②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时的自动投案; ③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时的自动投案。 (2)犯罪人投案的场所。犯罪人可向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任意一家投案,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惯例,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可以自动投案论,但犯罪人必须不能有反对所投案的机关或有关人员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余罪自首 刑法第67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成立条件: (1)行为人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行为人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一般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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