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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人称用法
论文摘要人称用法
关于论文摘要应该使用第几人称作为叙述方式,通说认为,摘要应该用第三人称来编写,我国学术期刊的征稿启事和近年来出版的论文写作学专著,大都依据国家标准GB6447—86,指出作者的论文摘要应使用第三人称的写法。但有少数学者认为论文摘要应该用第一人称来写,此观点值得探讨。 一、论文摘要都用第三人称叙述不妥当 为方便起见,我们以孟建安先生的《论文摘要的语言与写作》一文为例展开讨论。孟先生认为,对论文摘要的语体要求和语言风格作了比较明确的阐释,有助于我们正确地把握论文摘要的编写,但他认为论文摘要都应该用第三人称的叙述方式,而近年来发表的同类文章中也大都如此认定,以至成为一种通说,窃以为有待商榷。 孟先生认为:“摘要的写作不可用第一人称去叙述,‘我认为……’‘笔者以为……’等说法都不能出现在论文摘要中。第二人称叙述方式同样不能在摘要中存在。论文摘要只能用第三人称叙述方式。”因为摘要“在行文的过程中,要不加任何评论地客观地叙述原作的主要内容,……,没有撰写者主观臆测的痕迹。而第三人称叙述方式正符合摘要客观性叙述的要求。”诚然,文摘员编写的论文摘要自然应该用第三人称叙述方式,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作者自己撰写的论文摘要中,如果使用第三人称叙述方式似乎就不妥当了。 孟先生认为论文摘要应该用第三人称作为叙述方式,是因为“要不加评论地客观地叙述原作的主要内容,没有撰写者主观臆测的痕迹。”言外之意,似乎是用第一人称作为叙述方式就难以“客观地叙述原作的主要内容”,这个理由未免牵强。文摘员摘要固然应使用第三人称,但其理由并不在此,因为所有的摘要都必须简明扼要地复述原作的主要内容,不能附加评论,这与使用第几人称的叙述方式无关。无论是什么形态的摘要,“客观地叙述原作内容”都是其基本要求,有关的规定都明确了这一点。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国际标准《文献工作——出版物的文摘和文献工作》中的界定:“文摘是指一份文献内容的缩短的精确的表达而无须解释或评论。”国家标准《GB6447——1986文摘编写规则》的定义则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说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在作者摘要中,使用第一人称同样可以不加任何评论地客观地叙述原作的主要内容。就一篇作者摘要来说,作者对自己的研究成果 非研究对象 “不加注释和评论”是摘要编写的一个重要限定条件。作者不能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自吹自擂,说它观点新,资料新,有独创性,做出这样那样的评论,这些评论只能由编辑刊发论文的形式和广大读者以评论、引用的形式作出。但作者完全可以对研究对象作全面深入的评论,事实上,这也是论文学术创新的要求,有时候,作者肆意评论以至于他的观点并不妥当甚至是错误的。简而言之,作者在论文摘要中,可以对论文的研究对象予以评论,而且要尽可能大评特评,而作者对自己论文的研究成果不能自我评论,而且不能沾有一丝一毫的评论味,这是学术研究中论文写作的一个基本要求。可见,作者摘要中使用第一人称必须而且完全可以不加评论地客观地叙述论文的主要内容。 二、对《文摘编写规则》的探讨 其实,按照规定,孟建安先生的说法并无不妥之处,因为国家标准GB 6447—186《文摘编写规则》在其注意事项中明确规定:“要用第三人称的写法”,但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本身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国家标准GB6447—86《文摘编写规则》规定了作者文摘和文摘员文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界定了各自不同的内涵,但在文摘叙述方式上却未作不同的规定,显得含糊笼统,这是令人遗憾的。其次,在“要用第三人称的写法”这一规定之后又规定:“应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道了……的现状’,‘进行了……的调查’等叙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作为主语。”是谁进行了研究,是谁报道了现状,是谁进行了调查,不会是别人,只能是作者。这里列举的三个省略主语的句式和其后的“不必……”的规定,如果理解不错的话,在作者文摘中可以是也应该是第一人称,而不是第三人称。因为这三个句式省略了主语,而论文摘要又是作者自己编写,是一种自述,既是自述,当然是第一人称的叙述。再者,关于“不必……”,查《现代汉语词典》,其意为副词,表示事理上或情理上不需要。这就是说“不必”并非“不能”,并无禁止之意,它可以用,也可以不用,为了行文简洁,也为了方便文摘员的二次文献加工,编辑实践中通常不用,但用或不用都无损于论文摘要叙述的人称。结合前列的三个自述省主语句的句式来看,可以说明在作者论文摘要中应该用第一人称,其中可以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也可以不必 不需要 用“本文”“作者”等做主语,而叙述方式不会发生变化。这至少说明,国家标准《文摘编写规则》的规定并不完善,它因规定的模糊而产生了理解上的歧义。为符合我们的语用习惯,此规定可考虑修改。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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