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浙江温州82位养殖户状告国家环保总局
浙江温州养殖户诉国家环保总局案 案情简介 2000年,经过浙江温州市原瓯海区人民政府的同意,一百三十多位养殖户承包了永兴街道南片围垦区五千五百亩荒滩,承包期为十年。期间,每个养殖户都投入了几十万元人民币,养殖鱼、虾、蟹、贝类等。 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 养殖池塘发生了工业废水特大污染事故,由温州130多位养殖户承包的温州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下称“示范区”)开始出现水产品大量死亡的情况,养殖户损失惨重。经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检测,示范区的池塘、水源及附近工业废水中,有害成分铜、pH值、BOD(化学需氧量)严重超标,已经不适宜继续养殖。经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海水养殖协会估计,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在1.7亿元。 事后调查表明,养殖池塘附近的龙湾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几百家重污染企业排放的污水和居民生活污水,绝大部分没经处理直接排入到塘河,在排入外海前流经养殖场。养殖户们一致认为,污染事故就是因此引发的。 然而众多官方说法都没有明确主要污染源来自滨海园区还是龙湾永强片区,而且一直强调,还不能确定内河污染与养殖产品死亡事件的“因果关系”,养殖户们多次到上述两区交涉未果。 后来,温州市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向养殖户们发放了每亩900元的补助费,但养殖户们认为,这些补助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005年5月,养殖户们聘请了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 2005年6月15日,养殖户们向浙江省环保局投诉,浙江省环保局接到投诉后,批转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 2005年7月4日,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经过调查认定,滨海园区存在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问题,因为滨海园区是浙江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案件应该由省环保局管辖,因此建议浙江省环保局作出处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区建设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滨海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浙江省环保局2001年4月10日审批的(以下称“审批意见”)。 2005年6月15日,养殖户们向浙江省环保局提出了投诉,反映滨海园区没有落实环评报告书和该局提出的环保措施,要求对滨海园区配套环保措施未建成即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浙江省环保局接到投诉后,没有作出处理决定。 ?? 2005年8月29日,养殖户们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国家环保总局责令浙江省环保局限期作出处理决定。 2005年9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养殖户们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 2005年9月27日,养殖户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环保总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限期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将国家环保总局推向了被告席。新华网:《浙江温州市龙湾82位养殖户告赢国家环保总局》, HYPERLINK /politics/2006-06/16/content_4706343.htm /politics/2006-06/16/content_4706343.htm,2009/4/16访问。 2006年4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当时,环保总局代理人认为,浙江省环保局接到投诉后,是通过“信访件交办单”将投诉转交温州市环保局调查处理,浙江省环保局已将调查意见向养殖户作了反馈。对此,养殖户如果不服,依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应该向有关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和复核,不应该申请行政复议。养殖户代理律师袁裕来认为,查处环保违法行为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而《行政复议法》第6条明确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信访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是上位法,应该优先适用。 2006年6月14日,浙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浙江温州市八十二位养殖户状告中国国家环保总局一案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环保总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被告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复议申请,于判决生效后60天内对原告孔祥仁等82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2006年6月17日,浙江省温州市的82名养殖户17日收到了浙江省环保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答辩书》。浙江省环保局在答辩意见中提出,“开发区作为特殊的整体建设项目,其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管理,与单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管理是存在重大区别的;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单一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适用于开发区区域整体的环境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的环境监督管理应当落实到开发区内每一个建设项目和每一家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上。”也就是说,浙江省环保局认为,查处滨海园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该局也没有予以查处的法定职责和职权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