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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资料
*;*;*;*;*;3. 罐式车辆产品检验要求 检测机构在进行罐式车辆产品检验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在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 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定型报告中应当体现安全装置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企业以及安装位置,还应当查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装置: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按照GB 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或GB 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和运输介质的要求; 适用时应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承压元件:紧急切断阀、安全泄放装置、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快装接头、装卸软管和胶管。;承压罐式车辆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装置: 承压罐式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设计图样和运输介质的要求 适用时应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紧急切断阀、安全泄放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快装接头和装卸软管。;4. 罐式车辆产品的审查重点: 重点审查罐式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包括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等)、侧倾稳定性、制动性能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还要重点审查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安装和性能,以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的结构型式、辅助制动、子午线轮胎、限速器、标识、行驶记录仪、排气管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罐式车辆备案内容 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C2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申报的产品不可超出许可证规定的产品范围,且提交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在有效期内。;罐式车辆产品的备案要求 1)罐体结构简图 含罐体尺寸、罐体材料(指接触介质的材料,包括??合金、不锈钢、碳钢、非金属等)、罐体壁厚、罐体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 2)承压罐式车辆及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或制造许可证 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C2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罐式车辆产品的备案要求 3) 紧急切断阀 产品型号/生产企业/操控方式(或驱动方式) 4)安全泄放装置 - 安全阀: 产品型号/生产企业 - 爆破片: 产品型号/生产企业 - 呼吸阀: 有/无 -其他组件:产品名称(写明具体包含的部件,如人孔盖组件(含安全阀等))、产品型号、生产企业 ;罐式车辆产品的备案要求 5 )装卸阀门: 产品型号/生产企业 6)阻火器:有/无 7)导静电装置:有/无 8)液位测量装置(液位计) :有/无 9)压力测量装置(压力表) :有/无 10)温度测量装置(温度计) :有/无 11)装卸软管和胶管:有/无;5、危险品半挂牵引车要求 危险品汽车列车中的牵引车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 汽车生产企业可单独申报“危险品牵引车”产品, 或在牵引车合格证中的其他栏中注明:可用于牵引危险品半挂车。;(二)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公告》管理要求的通知 (中机函[2014] 188号) 为加强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管理,切实保障危险品运输半挂列车安全性能,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 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及相关标准规定,经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同意,现将有关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公告》管理要求通知如下:;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公告》管理要求的通知 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应符合汽车《公告》中有关危险品车辆的相关要求。 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制动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限速装置、子午线轮胎、行驶记录仪;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排气管及排气火花熄灭器等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 危险品标志灯应符合GB 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标准规定; 车辆结构方面应符合GB 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的规定。;符合上述要求的半挂牵引车产品,应在《公告》其他栏中加注:适用于牵引危险品运输半挂车。没有加注的半挂牵引车,则不允许牵引危险品运输半挂车。 即日起,申报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的新产品???符合上述要求。对已列入《公告》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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