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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呼唤网络法学

网络时代呼唤网络法学 作者:董炳和 主题类号:C1/社会科学总论 【 文献号 】1-970 【原文出处】江海学刊 【原刊地名】南京 【原刊期号】200004 【原刊页号】72~93 【分 类 号】C1 【分 类 名】社会科学总论 【复印期号】200004 【 标 题 】网络时代呼唤网络法学 【 作 者 】董炳和 【作者简介】董炳和,1960年生,现为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正 文 】 《数字化生存》一书的作者尼古拉·尼葛洛庞帝( Nicholas Negroponte )用“垂死的鱼”来描述我们现在的法律面对“数字世界”时出现的窘境。他说,“这些垂死挣扎的鱼拼命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电脑空间的法律中,没有国家法律的容身之处。”(尼葛洛庞帝著:《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278页。)虽然尼氏的这段话未免过于夸张, 但它的确反映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网络时代需要新的法律规则。 一、网络时代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及融合产生了计算机网络,并使人类在不远的将来进入到网络时代。计算机网络作为新技术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是人类历史上任何一次技术进步所无法比拟的。计算机网络不但为人类提供了信息传播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媒体,而且,更为重要的是, 它为人类创造了一个新的“生存空间”——网络空间(cyberspace)。在网络时代,传统法律面临着两个不同层次的挑战:来自网络传播技术的挑战和来自网络空间自身的挑战。 网络传播技术提高了人类处理和传播信息的能力,从而使传统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与网络出现之前的信息传播技术相比较,网络传播具有四大优势:一是速度快,以光速传播;二是质量高,复制件与原件在质量上没有任何区别;三是成本低,在大多数情况下只需要付出时间,而不需要任何资金的投入;四是范围广,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这些优势使任何一个进入网络的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使网络成为真正的“大众传媒”:既面向大众,又来自大众。传统媒体垄断信息传播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传统法律中信息传播规范的主要功能是对信息传播行为的控制。不论是大众传播法还是版权法,其核心都是对信息传播行为进行控制,而这种控制的对象则主要集中在具有营业性质的传播上,个人性质的传播通常被容忍或忽略,因为它们造成的后果或者影响比较轻微。在网络时代,虽然营业性传播的影响并不会减低,但个人性质的传播却可产生与营业性传播相同的后果和影响,因此,对个人性质的传播进行控制成为必要。但是,这种控制不但要影响信息社会对信息传播的强烈需求,而且还会涉及到更为复杂的宪法权利问题。美国数个有关网络传播控制的法案迟迟未能得到国会的通过,以及已通过的法案被最高法院宣布为违宪,都说明了这个问题的复杂性。 网络空间是新技术条件下形成的与我们现实的生活空间完全不同的“空间”,虚拟性是其本质特征。网络空间并不是真实的物理空间,而是虚拟空间。网络空间只存在于人们的思维和想象中,只是逻辑上的存在。也就是说,客观世界中并不存在所谓的“网络空间”,但是,一旦我们进入计算机网络,就能够感觉到网络空间的存在,我们可以在其中获取或发布各种信息,就像它真实存在一样。在网络空间中,既没有任何物质形式的存在,也没有任何地理坐标和时间坐标,任何用来描述和确定物理空间的因素在网络空间中都将失去意义。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的一切法律都是为了解决物理空间中的问题,它们所指向的都是处于特定时间和空间之下的人、行为或者物。而网络空间既无空间也无时间,适用于物理空间的法律根本无法在虚拟空间内立足。从这种意义上讲,我们在开篇时引用的尼氏的话是有一定道理的。 传统法律在网络时代所面临的这两种挑战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网络传播技术对传统法律的这种挑战基本上是技术性的,因此,通过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或补充基本上能够解决问题。各国和国际社会目前正在努力从事这项工作,并且已经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果。但是,网络空间自身对传统法律的挑战则具根本性。其中不但要涉及到许多技术性问题,而且还要涉及到更深层次的理念性问题,甚至会完全改变我们现今所熟悉的法律的基本概念。仅仅将适用于物理空间中的法律照搬到网络空间中去,或者对其进行修修补补后适用于网络空间,将不会具有多大的效力。尼氏坦言,“电脑空间究竟在哪里呢?如果你不喜欢美国的银行法,那么就把机器设在美国境外的小岛上。你不喜欢美国的著作权法?把机器设在中国就是了。”(前引尼氏著书,第278页。 )这是在为网络空间制订规则时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二、网络时代引发的法律变革 面对计算机网络的这些挑战,法律作为一种具有自我完善能力的社会机制必然会做出一定的反应。 版权法是与网络传播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也是受网络传播冲击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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