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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课件第八章一民法研讨
师生面对面活动;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问题:;一:历史沿革;三:民事主体;2.民事行为能力:;(二):法人;四、民事行为制度;4.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我的婚姻算数吗?;(二)代理;2.特征;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解答: 1.此买卖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付某8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去砸别人家的窗户,攀爬树木花草等。一日,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拖水银镜,邻居萧某见状说:“小强,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倒我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后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600多元的水银镜被砸碎。时候,水银镜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德治儿子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己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请问: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 (2)这片水银镜的损失最后应当由谁来赔偿?;分析:;五、民事权利制度;(二)债权;案例分析:;分析:无因管理及其效力 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考察法条: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银行卡内多出3万元存款,直接造成原告损失,此款应属不当得利,被告应当将3万元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不当得利3万元返还给原告李某。 ;(三)知识产权;“老鼠爱大米”一女嫁四夫:;(四)继承权;(五)人身权;著名诗人郭小川名誉权案;六、民事责任制度;我有艾滋吗?;七、诉讼时效制度;案例:;案例:;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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