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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期限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41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成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2010年10月23日,甲某的儿子醉酒后摔到,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患者于次日死亡,为此,甲某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甲某向医院所在地的区卫生局反映情况,要求查处医院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区卫生局委托区卫生监督所进行调查,并于2011年3月25日,以区卫生监督所的名义作出了书面答复。甲某不服,向市卫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上述行政行为是否有错? 市卫生局经审查,认为区卫生局的答复违反法定程序,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撤销区卫生局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2012年4月16日,区卫生局经调查后,再次作出未发现医院存在伪造病历现象的书面答复。甲某不服,第二次向市卫生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区卫生局的答复。 问:怎么处理? 2 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 (1)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2)赔偿范围有限 (3)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 (4)赔偿程序多元化(主要指多渠道) 第三节 行政赔偿 一 行政赔偿概念——P405 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2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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