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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特征

刑事政策的特征 学界对刑事政策的定义历来有最广义、广义、狭义几种说法,纵览各国学者(李斯特、费尔巴哈、德国学者克兰斯洛德、法国学者安塞尔、德国学者希泊尔、法国学者马蒂、法国学者拉塞杰、曲新久、梁根林等都曾对其下过定义)观点不下于二十余种。综合各学者观点,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在同犯罪作斗争中,根据犯罪的实际状况和趋势,运用刑罚和其他一系列抗制的手段措施,为达到有效抑制、预防犯罪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方针、准则、决定和方法的总合。刑事政策的特性,即指刑事政策自身固有的、区别于其他社会反映的特殊属性。 学界对刑事政策的表述历来存在较大分歧,由此导致对其特征的论述不一。然而从其纷繁复杂的争议背后,不难总结出刑事政策的意向性、综合性、开放性等本质特征。 一、学界对刑事政策特征的界定 在刑事政策特征问题的讨论上,许多学者莫衷一是。如侯宏林在其《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一书中提出综合性、灵活性、开放性、指引性和倡导性五大特征;①梁根林在其《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一书中提出综合性、整体性、开放性和动态性、稳定性、目的性和意向性、紧张性等特征;②孙文红在其《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司法理念》一书中提出意向性、系统性和开放性等特征。③何秉松在其《刑事政策学》一书中提出目的性、导向性、规范性、系统性、稳定性和变通性等特征。④谢望远、卢建平等著的《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一书中提出意向性、开放性、综合性、稳定性和灵活性等特征。⑤ 二、评议学界关于刑事政策特征的界定 笔者在分析以上学者的观点时发现诸多非刑事政策的特征被套用,且诸多特征具有包容关系。如侯宏林在其《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一书中的表述,细读之,不难发现其彼此存在交叉。开放性是指刑事政策本身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灵活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政策制定程序的宽松性,开放性不免有包容、引申出灵活性之嫌;而指引性(也可称为刑事政策的指导性、导向性或方向性,是指刑事政策所具有的为预防、控制犯罪活动确定目标、指示方向、明确路径的属性)、倡导性(也可称为刑事政策的提倡性、号召性,是指刑事政策对行为的指引是倡导性而非强制性的)特征似乎又可被意向性所包容。梁根林在其《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一书中的表述,整体性可为综合性所包容,动态性、稳定性似乎可为开放性所引申。而何秉松在其《刑事政策学》一书中的表述,规范性、目的性等特征似为刑法、刑事诉讼程序等学科所通用,无特殊之处,并未道出刑事政策的独特特征。鉴于此,认为有必要对刑事政策特征进行整合。 三、刑事政策特征新论 刑事政策与刑法、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侦查规则以及罪犯矫正工作等都是国家用以同罪犯作斗争的工具,因此他们有阶级性、时代性、目的性等诸多共性,但它们也有各自的特点而不能彼此替代。据日本大谷实《刑事政策学》的观点,①刑事政策的核心是防止犯罪的国家活动,防止犯罪包括犯罪预防和犯罪抑制两方面。刑事政策的终极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也即强调构成社会的个人和集团之间的调和,安定并促进社会的发展。研究不难发现,刑事政策的目的和宗旨均可归结到“应对犯罪”上来,因为应对涵盖了预防与控制等方面。那由此推出刑事政策的特征中不可避免的糅合了“应对犯罪”的因素。笔者把刑事政策的特征归结为以下三点: (一)应对犯罪的意向性 任何公共政策都是在观察社会现象的基础上对价值作出的权威的分配,反映着权威者的意志倾向性,刑事政策也不例外。意向即意向倾向,刑事政策就其基本精神而言是国家对付犯罪现象的意志倾向。意向性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 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刑事政策为例,在国家控制犯罪的活动中必须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但不能一味惩办,该宽大的应当宽大,但也不能宽大无边,这是确定的。但是,惩办与宽大的比重关系如何配置则是不确定的,会因不同案件(在微观上)和不同形势(在宏观上)而各有侧重。所以,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适用何种方法才能实现惩办与宽大的结合,可能受制于很多偶然因素(包括极其罕见的突发恶性案件的影响、个别领导人意志的突然转变、利益集团的压力等)的制约。同样,“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即是如此。这种不确定性的形成取决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刑事政策所反应的社会关系的极其复杂型(无论是犯罪产生和变化的原因,还是控制犯罪诸手段的运行机制)。认识论认为,对单纯的事物,主体容易获得精确认识;而对复杂事物的性状和变化,容易出现认识的模糊性。其实这种模糊性,是客体本身的模糊性造成的主体认识的模糊性。现代科学表明,精确性和模糊性是人类认识过程中的两种相反的认识形式。精确思维的优点是严格和精确,但死板和繁琐常常是其弊端;模糊思维在不损害意义表达的条件下则具有简洁、灵活和高效的优点。 在模糊认识中,主体有意识地将事物之间的区分予以模糊化处理,然后抽象出相对明晰的界限,以达到对客体较确定的认识。二是刑事政策的任务是解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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