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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违法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

第八章 违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或行政不当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等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防爆电器设备的;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窗口的;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违反第26规定,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窗口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撮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法律责任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是为了保证煤矿安全、法律要求必须提取的专项费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膛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情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所谓“贪污给予纪律处分”并不是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直接给予纪律处分,必须是贪污有权给予处分的单位或机构才可以给邓处分,纪律处分可以包括在广义上的行政处分中。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待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法律责任 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应该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待业安全标准。不仅新进的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应该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而且煤矿企业有义务保证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一直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对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进行监察和查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法》第27条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煤矿法》第23条要求矿长依法经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这些规定是贯彻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局(矿)长负责制的基本需要。 《矿山安全法》第26、27条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煤炭法》第23条也要求特种作业工作人员必须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八、《煤矿安全监察条列》第29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矿长是否有安全专业知识和特种工作人员是否取得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检查,如发现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有权责令限期改正。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上岗作业的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法》第26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煤炭法》第40条再次重申,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未贯彻这些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和第41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此进行检查和处罚。煤矿企业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九、|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标准的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法》第17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30条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此进行检查,采取行政措施的权利,规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豁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42条规定,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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