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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助理的管理,促进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管理助理岗位是指在学校党政管理、学生事务管理和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设置的、由学生承担辅助性管理工作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 学生参加管理助理岗位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漳州校区学生办在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 岗位类型 根据工作的性质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学生管理助理岗位分为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项目岗位。 1、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项目岗位。指在学校管理、服务中,将一些应由学校经费支付的专项工作岗位设置为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条 岗位的确定、配置原则和有效时限 1、固定岗位的管理 岗位的确定: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会同人事处审核后设立。 岗位配置原则:岗位的配置与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编制使用情况相结合。岗位的数量原则上在一定基数之外,再参考缺编数和新增工作职能或职责而未增加编制的情况确定。学生的工作仅为辅助性劳动,不能用勤工助学的方式替代各类岗位的全职工作。 岗位的有效时限:岗位存续期间不足一年的,以审批的期间为限;岗位存续期间超过一年的,需每年确认一次。 2、临时岗位的管理 临时岗位的确定、用工人数和岗位时效,由用工单位申报学生工作处核准。 3、项目岗位的管理 岗位的确定:由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或由用工单位申请设立。长期项目岗位(用工时间超过一学期)的开设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临时项目岗位(用工时间不超过一学期)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岗位的配置原则:项目岗位的设立要与学校专项工作经费划拨和人员配置相结合。专项工作经批准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后,原则上按勤工助学所承担的工作量,酌减专项经费和人员配置。 岗位的时效:项目岗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常设项目岗位需每年确认一次。 第六条 岗位的设立和确认。岗位设立申请和已设立岗位确认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份。用工单位填写《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设岗申报表》,写明或确认岗位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用工时间和岗位数量,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临时项目岗位需提前一周向学生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 厦门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客观需要,对岗位种类、数量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于每年10月中旬发布招聘通知,临时岗位和项目岗位将视审批情况随时予以公布。有意申请岗位的学生填写《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岗位个人申请表》后送所在学院、研究院签署意见,向指定部门报名。用工单位应在所录用的学生申请表中签署意见,交学生工作处备案和公示。 漳州校区学生办负责本校区学生的报名组织工作。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应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劳酬管理 第十条 固定岗位的劳酬为每个月300元;项目岗位和临时岗位的计酬标准一般为每小时8元。 第十一条 学生管理助理工作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工作时间每周原则上不超过12小时,每个月不超过50小时。其中,固定岗位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十二条 劳酬每月发放一次。具体程序是:学生管理助理由用工单位记录用工时间并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工单位填写《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劳酬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上《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工时记录表》(每人一张),于每月初五日内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校区学生办负责汇总本校区学生管理助理劳酬审批表并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将审核完毕后,将汇总材料送财务处,由财务处于每月底将学生上个月的勤工助学劳酬发至学生个人缴费银行卡中。 第五章 勤工助学的终止 第十三条 受聘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工作处可终止其勤工助学,停发报酬,另行招聘: 1.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 2.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 3.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 4.因勤工助学严重影响学业; 5.日常生活铺张浪费; 6.有弄虚作假行为。 被终止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考察如已符合条件的,可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对用工单位违反《厦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采取终止勤工助学、停发和追缴劳动报酬等措施,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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