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剖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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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第一节 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概述;2、可行性研究的作用;3、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回答的几个问题;二、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程序;第二节 土地整治项目区的选择与确定;1、合法、合规 2、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 3、基础设施条件具备 4、资源与环境条件具备 5、无权属问题 6、投资方向合理 7、申报单位符合规定 8、基本控制指标符合规定;《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 《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国家确定的粮食主产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个省份)和非粮食主产区内的粮食主产县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13;项目“合法”的两层含义:一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二是符合相关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土地整治若干意见》规定:“土地整治活动必须符合规划。土地整治项目的审查、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在大于25度以上坡地和自然保护区内开垦耕地。”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68号)规定:“国家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符合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的概念 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开发是指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活动。 在选择项目区时,应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当选择开发项目。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项目区基础设施,是指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是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不属于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的投资范围。 根据《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国家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区位需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主干道路、主干排灌渠系、堤坝、电力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国土资厅发〔2003〕96号”关于项目含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定:“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或需要地方资金投入的项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承诺函,并按不同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列出所投资的工程建设内容。” 基础设施条件与农田基础设施的区别 ;土地整治项目区的选择还应考虑当地的资源条件及生态环境对农业生产活动的承载力。水资源无保障、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地区不宜开垦为耕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因资源或环境条件恶劣而曾经撂荒的土地不应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规定:“坚决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围湖造地,对过度开垦、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还林还草还湖,逐步将25度以上的陡坡地退耕还林还草,25度以下的坡地实现梯田化。” ;权属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存在土地权属争议 项目受益主体不符合规定要求 《关于做好土地整治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对权属争议处理方式的规定:“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及时调处;一时无法解决的,暂不将争议土地纳入土地整治的范围。”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68号)对项目受益主体的规定:“企业或个人以盈利为目的、已租赁经营的土地,暂不申报国家投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因此,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的首要目标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20;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项目区片块规模下限可以适当放宽。 国家投资土地整治补助项目建设规模要求 丘陵地区不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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