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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71培训教材34
玩具的安全性检测
培训资料(四)
16 CFR 1500.44
16CFR 1610
16CFR 1500.44/ASTM F96a clause 4.2 flammability
定义
a 易燃固体—指那些在按1500.44所述方法测试时,能点燃并沿主轴方向以大于1/10英
吋/秒(2.5mm/s)的速度自的固体物质.
b 主轴---- --条连结玩具上最远的部份或端点的最长直线.一个物品可以有一条以上的
主轴,线但它们的长度必须是相等的.
样品准备
a 样品数量: 4个
b 用钢尺量度并决定持测物体的主轴,沿主轴线画上记号,并记录主轴的初始长度,以inch
为单位.
c 把样品放在20~30℃、RH 20~70%的环境下预置4小时.
注: - 玩具上可移取的服装须独立测试,并符合16 CFR 1610 纺织品燃烧性能标准的要求
即非为三级燃烧.
- 例外的产品: 绳子、纸张、馐材料和乒乓球.主轴呎寸为1英寸(25mm)或以下的
玩具或部件
测试方法
a 把准备好的试样放在已关闭了风道的抽风橱,内用钉床架起试样,使主轴线水平位置.放
置试样地,要沿整个主轴线加以支撑以消除下垂现象,并角保上述支撑装置不会严重地
阻碍火苗的蔓延.例如,对于有细长下垂物(如对头发长过肩的玩具)的试样,右用金属网
垫加以支,撑(铁线应为24号以上的细线.)
b 如果样品太大以至不可能沿其整个长度加以支,撑必须调整试样使测试装置可支撑其
主轴的端部.
c 样品必须以最不利的位置(即能燃烧得最快的位置)放置.
d 点火位置应在主轴的端部.分别试两个端部以决定最易燃着的那一端.
e 手持蜡烛(直径1英寸经上),其火焰高度在5/8至1英寸(16~25mm)之间,用内层火焰顶
端接触试样最易燃的主轴端部,保持蜡烛与试样接触5秒钟或直到试样点燃.如果试样
融化,可移动蜡烛,使之与试样接触5秒或直到试样点燃.
f 移开蜡烛,测量燃烧时间.燃烧时间不能超过60秒(点火时间除外).
g 燃烧迖60秒,扑灭火焰,记录下燃烧时间(60秒)
h 对于在60秒内自行熄灭的样品,记录下其实际燃烧时间.
结果计算
a 计算燃烧长度
沿着试样主轴线测量剩余完好部分的长度 (单位:英寸)
燃烧长度 L = 初始长度 — 剩余长度
b 计算燃烧速度
燃烧速度(英寸/秒) = L / t
注: --- 对于在60秒内自行熄灭的产品, t 为实际燃烧时间.
--- 计算结果4舍5入,保留结果到一位小数.
c 点不燃的产品被认为通过测试(合格),不用计算.
结论
a 如果样品的燃烧速度小于0.1in/s,合格.
b 如果样品的燃烧速度大于00.1in/s,小于0.15in/s,结论合格,但需要改良.
c 如果样品的速度大于0.15in/s,不合格.
16 CPR 1610: Standard for flammability of clothing textiles
要求
a 第一级—正常燃烧性能
(这类产品没有不寻常的燃烧特性,一般能被商界认可接受.)
没有毛面的纺织品,检测试验中燃烧时间达到3.5秒或更长
有毛面的纺织品,检测试验中燃烧时间大于7秒,或出现表面闪光现象(表面快速燃烧时间:0~7s)但火焰强度不足以点燃或烧熔基底材料.
b 第二级—中等燃烧性能
(商界认为这类产品的燃烧特性介于常规与强力燃烧之间.)
有毛面的纺织品,检测试验中燃烧时间达到4~7秒,基底材料被点燃或烧熔.
c 第三级—迅速强力燃烧
(这类纺织品被认为具有燃烧危险性,不适用于制作服装.)
没有毛面的纺织品,检测试验中燃烧时间少于3.5秒.
有毛面的纺织品,检测试验中燃烧时间少于4秒,并且火焰强度足以点遴或烧基底材料.
检测方法
样品的制备
a 要求的样品数量与尺寸: 每一次检测要求准备10个样品,每一样品为2英寸 ×6英寸.
b 对于没有毛面的纺织品应将燃烧最快的方向定为长度方向,并应试验燃烧较快的一面.为
确定长度方向与燃烧较快的面.预试验样品需按不同的方向剪裁.
c 对于有毛面的纺织品毛纤维伸展方向与样品的长度方向平行.
d 纺织品应始终以其原始状态进行检测.如果样品点不燃或燃烧慢或涂覆了阻燃剂,则样品
应在干洗之生再进行检测(参阅附件A)
e 在每个样品的背面标注长度方向,并且,长度方向应是在预试验中确定的燃烧最快的方向
样品伸展方向的末端与燃烧最快的一面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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