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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71培训教材2
玩 具 的 安 全 性 检 测
培训参考资料 (二)
EN 71-2:1993 Flammability
EN71-2 Flammability
以下内容按标准的顺序编排
定义
易燃性: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材料或产品燃烧产生火焰的能力.
燃烧焰渣: 在试验过程中从样品分离出来并在落下时仍继续燃烧的物质.
自灭: 表示样品着火但在未到达二记号线之前即自行熄灭的现象.
代表性试样: 玩具上的每人样品(纺织物),若不足80mm ×600mm时,不须作燃烧试验.
头发: 设计上用来代表头了的材料.
软件填充玩具: 不论玩具是否着衣,其身躯圾面由纺织品或带毛的材料制成,体内充满了软性填充材料(例如膨胀的聚苯乙烯颗粒,聚酯纤维或聚氨基酸酯泡沬),容易用手挤压.
表面闪光: 燃烧时,火焰在基体表面上的材料急速漫延,而基体材料没有燃烧的现象.
技术要求
一般要求
下列材料不得用于制造玩具
a 赛璐路(硝酸纤维)或在时具有同样我的材料(当其用于清漆或油漆中时例外).
b 在接触火焰时会出现表面闪光的表面有毛的材料.
c 玩具不能含有易燃气体、极度易燃的液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下列情况除外:
d 1) 单个密封容器内的易燃液体,每个容器的最大容量为15ml;
完全储存于书写工具细管内的疏松材料中的高度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
胡子、髭须、假发、假面具和其它戴在头上的产品及其附属材料(如绳).
胡子、髭须、假发、假面具和其它戴在头上的产品及其附属物品,若表面绒毛长度大
于或等于50mm者:
a 按照第5.5条试验时,在移开火焰之后,其燃烧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秒
b 此外,如果试样点燃,则绒毛的最大残留长度应为:
若原长度大于或等于150mm,应不少于归大原长度的50%
若原长度小于150mm,应不少于最大原长度的25%
c 对波浪开毛,发其长度以拉直的长度计算.
d 玩具的试验是在通常的使用状态并以最不利的状态进行,例如:辫子拆散.
2) 胡子、髭须、假发、假面具和其它戴在头上的附有毛发及其它附属材料的产品
(如纸绳.但作紧固用的除外).其绒毛长度小于50mm者.
a 当按5.6条进行试验时,在移开火焰后,其燃烧时间不得大于2秒.
b 从点火点测量被燃烧面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70mm
c 绒毛,毛发或其它附着和的纸板假面具除外,那些两眼中间到头顶的距离大
于130mm的纸板假面具应满足本要求.
4.3 化妆服装和打算穿在小孩身上的其它玩具(除第4.2条提及的产品和新颖的纸帽外).
a 当这些玩具按5.7条试验时,火焰蔓延速度应小于30mm/秒.
b 如果火焰蔓延的速度在10mm/秒和30mm/秒之间,则这玩具和其包装上圴应标有
下列警告:
“Warning! Keep away from fire”
4.4 能让小孩进入的玩具.
a 该类玩具的试样在按5.8方法试验时,火焰的燃烧速度应不大于30mm/秒
b 若试样的燃烧速度大于20mm/秒,则不应有焰渣跌落.
c 若试样自灭,即为合格
d 若燃烧的速度介于10mm/秒和30mm/秒之间,则玩具及其包装上均应标明以下警
告: “Warning! Keep away from fire”
4.5 软件填充玩具
a 具有绒毛面向如丝绒、长毛绒、仿毛皮)或编织物表面的软件填充玩具(手、脚、
头均由非编织品塑料做成的除外),在按5.8方法试验时,燃烧速度应不大于30mm/
秒.
b 玩具应按提供来时的状态进行试验,即:有衣物时应着上衣物试验.此外,如果在
不损坏玩具和衣物的情况下可以除下衣物,则聊下衣物再进行一次试验.
c 此要求只适用于呎寸大于150mm的玩具.
试验方法
概括(略)
条件和试验间
a 测试前的玩具应在摄影氏20 ±5℃,相对湿度65 ±5%的条件下放置至少7个小
时.
b 测试应在空气流速小于02m/秒的试验间内进行.当试验柜为前面敞开时,应确保试
样离墙壁至少300mm.在试验柜前,应予先控制试验间在摄氏10 ~30℃,相对湿度
15~80%之间
试验火焰
燃烧器符合ISO6941: 1984, 燃烧气体为丁烷气.火焰高度为燃烧头末端表面与火
焰顶端的距离
化妆服装和儿童可进入的玩具的处理
如果生产厂:
a 指明此玩具不可洗,则不要在试验前洗或浸湿玩具.
b 推荐了清洗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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