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收入2014解说.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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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收入的起伏 ;目录 ; 引言 财政收入决定政府的规模和政府对经济干预的力度。 中国历史上的政府规模;汉朝 汉朝建立后,承袭秦制,“既收田租,又出口赋”(《汉书.食货志〉)。汉初鉴于秦亡的教训, 采取“休养生息”政策,汉高祖(公元前202~前195在位)时规定十五税一(税率6.7%),景帝(前157~前141在位)时改为三十税一(3.3%)。 汉王朝除征田赋外,还征“算赋”、“口钱”,等。算赋、口钱是人头税。汉高祖四年始为算赋,“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者出五算。 文帝(前180~前157在位)时减轻算赋三分之一,民赋四十钱。口钱是未成丁的人口税。武帝(前140~前87在位)用兵,国用匮乏,“民三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 清朝 清朝康熙时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数为准,此后达到成丁年龄的,不再承担丁役。康熙五十一年(1712),康熙帝宣布将丁银税额固定。对以后新生人丁不征钱粮。一户之内,如果减少一丁,又新添一丁,以新添抵补减少;倘若减少的有二三丁,新添的不够抵补,则以亲族中丁多人户抵补。 雍正年间,全国各地普遍实行了摊丁入亩的改革。摊丁入亩,废除了人头税。 有学者估计,清末时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5%,而当时英国大约为10%。 ;中国财政收入规模 ;Items 项? 目;I.建立市场经济导向的税收体系;1958年,本着“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税制进行了改革。其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1.实行工商统一税,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种税合并在一起统一征收工商统一税。 2.改革工商所得税,将原有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即工商所得税,单独征收。 3.统一全国农业税制。有人认为,实行人民公社便于征税。 1958年的税制改革,只保留了11个税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农(牧)业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保留税种)、契税。 这次税改单一经济结构和“非税论”的影响,过分强调简化税制,使税收作用受到限制。;1973年的税改。1966—1976期间,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财政税收制度被视为“管、卡、压”的工具,1973年进一步“简化”税制。 其主要是合并税种。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为工商税。合并以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税所得税。 1973年的改革保留了12个税种,增加了新开征的工商税。但实际上保留下来的工商统一税只对外商征收,内资企业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对国内工商企业不再征收;集市交易税暂停征收,保留税种。 经过1973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已从复税制转向单一税制,税收只是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形式,其他作用已基本消失。;I.2 早期税制改革(1979~1993) 措施: 1979年:通过允许国有企业留存一部分收益来扩大再生产及为员工分发奖金和红利。 1983年:政府决定进行进一步的财政改革,通过让国有企业支付收入税,替换掉以前的上缴利 润,这一被称为“利改税”的改革于1984年完成。这两轮改革,使税收收入占政府总收入的份额由1978年的46%上升到1984年的58%,且自此稳步上升。 1986年:引入税收包干制。承包责任制最初是在农业适用,然后扩展到工业,最终也在税收领域运用。在包干制下,企业所得税包干,并且按利润水平来调整税收。如果企业达不到规定的利润水平,它们就应该用自有资源补齐剩下的税收。如果它们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利润水平,它们只需以较低的税率来为额外的利润支付税收。合同规定的利润水平通常依据于前一年的利润再加上适当的增量。包干制为国有企业追逐利润提供了较强的激励。然而,因为合同规定的利润水平并没有按照足够高的比率去增长,包干制并没有解决政府收入的短缺问题。 1989年:实行“利税分流”。为了增加税收,国家规定国有企业在支付企业所得税后还需上交 利润的一部分。 结果: 所有这些税制改革在提高政府预算内收入占GDP份额上均不成功,相反,这些改革使得政府收入占GDP份额由1978年的31%下降到1993年的12.3%。此外,中央政府收入占全部政府收入的比例在1978年以后也急剧下降,至1993年已降至22%。中央政府决心要扭转这一趋势。 ;I.3 分税制改革(1994) 1994年,一个新的税收体系--分税制,被建立起来了。 1.税收种类由原来37种缩减到23种 2.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合资企业保留它们的税收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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