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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 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协商的协议。 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如收养合同、离婚协议、监护合同 (三)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 区分意义:双务合同履行中有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无此权利。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代价 区分意义:(1)当事人责任不同;(2) 意思能力的要求不同;(3)对善意取得的作用 不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区分意义: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要以特定形式为要件 区分意义:要式合同须符合特定要求才能成立,不要式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5、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区分意义: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从合同成立与效力。 6、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根据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是否确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 ——合同的提示性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要约 要约也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确定。2、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区别: (1)目的不同;(2)内容不同 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关于商业广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是为要约。 3、要约的生效 (1)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到达: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 对话要约---了解为到达 书面要约---进入受约人所控制的地方为到达 数据电文---进入系统为到达 (2)效力 A.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 B.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撤回 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起生效的意思表示 撤回须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 对已经生效但未获得承诺的要约消灭其约束力 须在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 达受要约人 注:要约不可撤销的3种情况:规定了承诺期限、明示不可撤销、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注:如果受要约人因此遭受信赖利益损失,要约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可见,所谓“不可撤销”并非真的不能撤销,而只是可能为撤销付出代价。 . (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生效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构成承诺,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做出。①于承诺期间届满后到达的承诺为“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的迟延”,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承诺的期限 (1)在要约确定的期间到达要约人。 (2)未确定期间的,对话方式下应及时作出。 (3)未确定期间的,非对话方式下,合理期间内到达。 3、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1)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不需通知的,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 (1)撤回的对象是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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